产业政策的重大调整和财税体制改革
作者导读
从事税收工作的人无不重视中央与地方的预算关系。相比而言,我认为我属于格外关注甚至从来就认为税制和分税制是不可分割的人,也是从事税收工作而对分税制研究较多的人之一。
这篇文章是我在1988年提出的调整中央与地方预算体制的意见。文中的两条建议和1994年分税制的内容是一致的。惟有增量返还的内容,我在1988年还没有提出类似“中央75%的增值税增量再向地方返还30%”的建议,这是因为当时我对中央与地方预算体制了解尚不全面所致。
当前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产业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可以预见,产业政策的重大调整必然会引起财政税收体系的调整。如果我们能较早地把握这一重大战略转变,就能把握改革的主动权。
一 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不仅是给沿海地区增加一些新的优惠政策,而且是沿海、中部、西部乃至整个国家产业政策的大调整
沿海经济发展战略提出以后,引起各种各样的议论。有一种相当流行的看法认为,这一战略是给沿海发达地区锦上添花,而不是给中西部地区雪中送炭。这种看法是不全面、不准确的。实际上,这一战略是沿海、中部、西部乃至整个国家产业政策的大调整。
首先让我们把现行产业政策及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进行一个概略的分析。
从总体上讲,我们国家的产业政策由两个循环构成(见图1):
图1 产业政策及财税政策循环图
这两个循环大体上描绘出我国总体的产业政策和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举例来说明A循环,云南的烟叶、内蒙古和新疆的羊毛、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