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行为与政府干预——两类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比较研究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经济经历了快速的增长,但农村并未从中获得多少好处,“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农村经济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农村金融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对金融的需求。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已得到多数人的关注,对于如何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一般认为有两个途径:一是改革目前的农村金融体制,加快农村信用社的改制,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盘亏、行为合理的经营主体;二是要发展新的民间农村金融组织,打破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增加竞争。本文认为,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没有新的竞争者,信用社就不可能有创新动力。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我国农村地区曾经是农村信用社以外的、与农村信用社有过竞争关系的惟一的农村金融组织,因此,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研究不论是对于信用社的改革还是对于新的金融机构的探索都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要理解一个经济组织的行为,重要的还在于懂得它们的结构究竟有哪些不同,到底为什么不同(哈罗德·德姆塞茨,1999)。本文选取了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历史上两类有代表性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四川省乐山市农村合作基金会(主要由政府控制和经营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和浙江省温州市农村合作基金会(主要由个人控制和经营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研究对象,在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这两种类型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对比,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别,并用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些理论工具分析和解释两者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