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规定》修订完善相关问题
2004年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已实施10年了,有必要对修改完善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
一 近年来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基本情况
2004年以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概况如下。一是调整档次。2004年全国各省份月最低工资标准档次为130个,2014年减少至100个。二是调整节奏。2004年以前,各省份一般2~3年调整1次。2004年以来,按照“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各地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等的实际,一般1~2年调整1次。三是调整幅度。2004年,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平均值[1]为386元,2014年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共100个档次,算术平均数为1228元,年均增速为12.3%。四是调整水平。2004年,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广州685元,最低的黑龙江部分地区235元,最高是最低的2.9倍;31个省份中,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的最高档标准在600~700元之间,北京等5个省份的最高档标准在500~600元之间,福建等14个省份的最高档标准在400~500元之间,其他8个省份最高档标准在300~400元之间。2014年,最高的上海1820元,最低的广西部分地区为830元;所有省市最高档标准均在1100元以上。
二 《最低工资规定》实施的效果分析
(一)关于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
一是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定位为保障个人基本生活,最低工资标准除了保障劳动者个人外,还需保障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将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就业人口负担系数比较[2],2013年31个省会城市中有20个省会城市在2倍以上,最低的也达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