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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2014年2月城市低保基本情况数据表
出版时间: 2015年09月

社会救助权利保障:发展与挑战

社会救助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社会保障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欧洲社会宪章》等国际或地区主要人权法律文件都明确提出保护社会保障权。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在2007年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社会保障权旨在使人们失去自主实现其他人权的能力时维护其尊严,包括因为疾病、残疾、生育、工伤、失业、年老或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就业带来的收入,以及无力负担的医疗服务,支持家庭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社会救助有再分配的职能,在消除贫困、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障权,包括社会救助权的实现也有利于其他人权的实现,比如教育权、工作权、健康权和一些公民的政治权利等。

社会救助权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渐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救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从最初的针对城市贫困者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后来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再加上灾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从城市逐步扩展到农村,最终形成了目前较为完整和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应该说,考虑到我国的人口基数、改革前经济体制的影响等因素,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在过去的30年里,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