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公民监督权与自由权保障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指出,“梳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重要举措旨在推动我国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并有利于推进我国公民监督权和自由权的保障。
一 权力清单制度的确立过程与人权保障
所谓“权力清单”,通俗地说,“就是要把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的列表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决定,就是为了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使之科学有效运行。这个笼子以法律法规为材质,置于阳光下接受监督”。[1]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旨在防止公权滥用,使公权力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自2013年开始,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公布相关文件,逐步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建设。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指出:“梳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
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权力清单制度由此进入公众视野。《决定》提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