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少数民族就业权利保障
我国《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保障少数民族就业权利,[1]是实现我国少数民族公民劳动权、平等权等宪法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就业权利,取得了显著效果。
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少数民族就业权利的重要举措
2014年5月28~29日,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推动新疆更好更快发展,要坚持就业第一,增强就业能力,引导各族群众有序进城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2]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促进少数民族就业方面采取了多方面的举措。
(一)积极新增城镇就业岗位
1.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
2010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了《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0〕65号),要求全疆所有城镇在2010年7月31日前,通过多种途径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1人就业;8月1日起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实现24小时内安置就业。同时,《意见》规定就业援助政策向南疆三地州倾斜,南疆三地州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的,可继续享受12个月的低保待遇。从2010年5月到2014年6月,新疆累计消除零就业家庭44208户,实现就业50382人。[3]2014年,新疆实现零就业家庭24小时动态为零。[4]
2.“短平快”项目促就近就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的“短平快”项目,是指具有一定发展基础,稍加扶持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