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评价与分析报告
引言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基于该权利的特性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各国愈来愈重视对知识产权给予行政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几乎和司法保护同等重要且并行运作,这种“双轨制”模式被认为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的一大特色。[1]
无论是2008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还是2011年施行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都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有效利用行政执法资源,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各省市、各领域都在总结过去几年规划的实施情况,为科学制定和编制“十三五”规划创造有利条件。
总体而言,我国西部地区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保护等各方面都落后于东部发展较快的地区,摸清西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基本状况,不仅有助于因地制宜地提出改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也有助于为科学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供有益启示。基于此,本文重点对2014年西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条件、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进而提出提高西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的对策建议。
一 西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条件评价与分析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实际上指的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通常分为管理、服务、执法三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