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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梅州市游神类非遗项目
出版时间: 2015年11月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的问题分析——以客家(梅州)文化生态保护区中的松口镇文化生态保护为例

自2004年,我国加入“非遗保护公约”后,2006年即在《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确立了设立1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目标。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给予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高度重视,文化部先后下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0)、《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11);地方政府积极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截至2014年已相继设立了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分布在16个省区市,从数量上已远超过预期目标。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非遗与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形式、语言环境、社会组织、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构成共生共存、相互作用的文化生态系统的真实性、活态性、完整性,使其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能力得以充分体现。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从理念上“改变了就非遗保护非遗的保护模式,对于整体且完整地、可持续且可解读地保护与传承非遗,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民族的文化遗产与传统,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和价值”。学者对该问题关注热切,就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论基础、可行性及范围、思路与模式,不足与对策等问题,纷纷发表意见和看法。如乌丙安先生从2004年春到2007年夏,先后6次到包括泉州、漳州、厦门三地对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调研,并指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思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