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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当事人的“懦夫博弈”
出版时间: 2015年11月

刑法学的经济分析

一 刑法学的经济分析概说

(一)绪论

在当今的刑法学研究中,使用经济分析方法已经屡见不鲜了。其原因很简单:像法律这样的正式的社会约束,总是在试图精确和明确地调整人们的行为。[1]刑法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之上,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的刑罚来规制人们的行为,[2]对其精确性和明确性的要求理所当然是最高的,因此,按照王世洲教授的说法,以刑法为研究对象和问题视域的刑法学也应当是一门“最精确的法律科学”。[3]而经济学以数学和逻辑学为基本理论工具,故而具备了其他社会科学所不具备的内在一致性,[4]最易对知识的精确性与有效性进行客观验证。[5]所以,在刑法学研究中使用经济学的理论建构与分析方法以获致尽可能精确的答案,也就不足为奇了。

经济分析方法在刑法学中的运用也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抵制,林东茂教授就对刑法学的经济分析提出了强烈的质疑。[6]

首先,各个知识领域都有其独特内涵与研究方法:自然科学[7]惯于运用方法论上的唯名论(Methodological Nominalism),以化约的公式描述自然界的因果律,因此可以排除价值思考,不理会本质问题;而刑法学则须谨守方法论上的本质论(Methodological Essentialism),需要层层深挖合理性的基础,故而自然科学的观念不可套用于人类世界,刑法知识自然也不能进行经济分析。

其次,经济分析的目的,在于追求资源分配的经济效益;而刑法所涉及的是伦理问题,而非资源分配,此与经济学的本质有极大分野。

最后,刑法的基本信念在于实现正义,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