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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主要国家和集团对《巴黎协议》损失损害部分的观点和立场
出版时间: 2015年11月

巴黎协议适应和损失损害议题的谈判进展及展望

2011年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本文以下简称《公约》)第17次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 of Parties,COP17)在南非德班举行,会议第1/CP.17号设立了“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别工作组”(Ad Hoc Working Group on the 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ADP)(本文以下简称德班平台),以拟定一项适用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Protocol)、法律文书(Legal Instrument)或者某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结果(Agreed Outcome with Legal Force),于2015年底在法国巴黎举行的COP21上通过,并使之从2020年开始生效和付诸执行,以实现“与工业化前水平相比的全球平均温升幅度维持在2℃或1.5℃以下可能性的总和排放路径”。[1]2013年波兰华沙COP19的相关决议,邀请各缔约方开始准备和提交国家自主确定的贡献(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INDC),启动了新协定最为关键的一步。2014年底,在秘鲁利马COP 20上形成了各方认可、相对平衡的巴黎协议的要素文件,并将其作为 “利马气候行动倡议”(1/CP.20决定)的附件。[2]该文件中的适应和损失损害部分基本涵盖了各方关切,从形式上和内容上都为新协定的谈判奠定了基础。[3]同时,利马会议也进一步明确了适应是INDC可选项,“邀请”各缔约方在其中提交适应相关的信息。2015年2月8~1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ADP 2-8轮谈判中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日内瓦案文”(Geneva Negotiating Text),更加全面地囊括了各集团和国家对适应和损失损害问题的观点,也为接下来的谈判奠定了文本基础。2015年7月德国波恩ADP 2-9会议后,联合主席又发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