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管理:民选居委与社区自治——上海市潍坊新村街道源竹居委会民主选举与自治运行实证分析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实行自治的组织形式。这一性质和地位早在1954年就通过法令的形式得以确立。由此,居委会对社区民主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我国政治生活的实践中,居委会大多成了政府的末梢,承担了大量政府下达的事务性工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自治组织的性质。为促进社区民主的发展,就必须还居委会以本来面目,追本溯源,居委会如何产生就会对其以后的如何自治运行形成重大影响。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居委会组成人员由本居住区公民民主选举产生。民选是居委会自治性质的根本体现,失去了民选的真实性,居委会就很难体现其自治的性质。进一步而言,居委会在民选后的实际运行中能否保证其自治性,是对民选效果的直接反映,成功的民选有赖于有效的自治运行。居委会民选是基层群众自治的根本,但其自治性则是在运作过程中显现出来的,因而对居委会的民选和自治运行加以总体考察将更有助于明晰居委会民选对社区民主的意义。
本案例研究选取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源竹居委会为个案,在对1999年5~6月源竹居委会的民选过程进行了跟踪调查的基础上,我们又于2000年3~5月对源竹居委会的自治运行进行了实地调查,我们力图提供充分确凿的实证材料,以反映个案的真实面貌;我们也在个案调查的基础上,从政治学与社会学的角度对民选后的社区治理结构和自治运行的实效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力图从成功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两方面来考察本次民选中出现的制度创新对社区民主与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