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冲突与跨文化传播的理论视角
一 多元文化与人性尊严[1]
伦理的普遍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普遍性是跨文化传播伦理的基石。
通过普遍规范可以区分出多样性的社会群体,它们的存在遵循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理智性的策略[2]。为使话语伦理在公共领域中有效运作,哈贝马斯假定出理想的言说情境。参与讨论的各项声称都只能在具备理想言辞条件的公共领域中接受审判,比如互惠、开放的言辞环境。哈贝马斯假定言语行为时,存在对达成相互理解的内在欲望,他认为一个充分参与、成熟且互惠的理想讨论是公民的目标和大众传播的重要标准。在《道德意识与交往行动》(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1990)一书中,哈贝马斯指出普世规范作为一项辩论规则,是人类话语中隐含的先决条件[3]。在道德意识中,普世性是一种衔接性原则,它使得跨文化共识成为可能[4]。
克瓦西·维雷杜(Kwasi Wiredu)著有一本非洲哲学视角的书。[5]他试图告诉我们,人类种族通过语言生存;正是通过自然语言内在的自我反思性,我们才能确定自身的价值,并与他人形成不同或相似之处。人类生存中的语言共性,让跨文化传播成为可能。通过人类的生物——文化认同上的共性,即(作为生物学上的)智人(homines sapientes),我们有理由相信普遍性确实存在,尽管我们只住在区域性的社区里。他写道,“人类生存不可能仅靠独特性或仅靠共性,而是依赖于两者的结合。没有普遍性,跨文化传播将不会发生,而我们的自然形态也将会偏居一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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