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 皮书网首页
登录|注册 |无障碍阅读
国家知识资源服务中心 CARSI
图表库
图片名称: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引进现况(全经联资料)Internal Control System
出版时间: 2006年04月

韩国公司法最近对外国法制的继受及其效果

一 前言

韩国的企业法制中最重要的是商法、证券交易法、关于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之法律、关于股份公司外部监察之法律、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设置等的法律、证券相关集团诉讼法等。其中,商法由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商行为、第三编公司、第四编保险、第五编海商构成。虽然韩国商法可以说属于德国法系,但公司法则属于英美法系。韩国商法于1962年制定,1963年开始施行。1963年以前韩国则适用日本商法。韩国商法制定以后,1984年进行第一次修正,1995年、1998年、1999年及2001年又相继进行了修改。本文试对最近的修改,即1998年以后的修改中与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相关的内容进行介绍。

1997年韩国因外汇不足发生了经济危机。经济危机虽然通过接受IMF的救济金融而得到解决,但该事件对在此之前一直持续增长的韩国经济给予沉重的打击。韩国外汇危机的主要原因被分析为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即韩国财阀的毫无限制的负债经营和失去控制装置的企业扩张。IMF以改善公司法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条件决定提供救济金融,因此韩国公司法是因他意而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模式为美国公司法,因此韩国公司法正在逐渐与美国公司法相接近。结果,在法律制度上韩国法比起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毫不逊色。但是,这些法制是否真正适合于韩国企业的实情,至今仍有不少批判的见解。

二 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而引进的制度

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引进的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是,与业务执行机关有关的外部董事制度,与监督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