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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1991年底各银行分支机构家数
所属图书: 民营银行:台湾案例
出版时间: 2005年02月

民营银行设立应具备之条件

首先,民营银行之设立与一般厂商之设立有何不同?一般厂商之设立,无论对资本额或经理人员资格均无严格之限制,因为它的失败只牵涉到老板本人及其有债务来往的客户。但是民营银行之设立则不同,因为一旦经营失败,它牵涉到的不仅是股东,而且是存款大众,其影响面较广,故对于民营银行之设立,要求较严,不但要有一定大的规模,如资本额100亿元,而且经理人员须具备某种程度的资历与经验。

1990年以前,台湾金融体系系以公营银行为主,惟自1980年代以来,受到经济自由化与国际化浪潮的冲击,对开放民营银行设立的议题始受到媒体的重视,“立法院”于1989年7月通过银行法修正案,其中增修第52条第2项才与银行之设立有关,而其设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可说对商业银行开放设立,明确有了法律上的依据。程序上,民间根据“财政部”对商业银行的设立标准,提出申请,由政府机构凭此予以审核。1990年4月政府公布商业银行设立标准(见附件)[1],受理民营银行的设立申请。

对民营银行的设立,是在严格管制下开放的[2],政府在订定商业银行设立标准时不但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环境与经济发展程度,而且也兼顾到金融安全与效率。这些均为规范(normative)属性,涉及无法量化的自律问题、营运风险与道德危机等。基本上,一般企业的开业,是结合人力、物力、资金与脑力,开拓市场,面对竞争,承担风险,也享受利润。然而,对民营银行开放设立,在考虑到金融秩序与金融安定等外部性等问题时,应具备的设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