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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国务院及各部委配套政策推动“混改”
出版时间: 2016年01月

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节 2013年以来我国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进展及评价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本文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种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同时,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决定》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即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做出了重要的新论断,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而形成的,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指明了深化国企改革、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的方向,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与其他资本平等竞争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是今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着力点。

一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概念

混合所有制是指界于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混合体。因此,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