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
第一节 改革前农地制度之缺失与衍生之问题
一 农地制度之缺失
(一)租佃制度盛行
台湾因早期移民土地垦殖制度与日本殖民统治之结果,农地租佃制度非常盛行。据统计,日据末期1940~1943年平均,台湾有44.8万户农户,其中自耕农为14万户,占31.2%;半自耕农为13.9万户,占31.0%;佃农最多,有16.9万户,占37.8%(见表9-1)。半自耕农系自有耕地不足,而有部分耕地需向地主租入者,即须部分依赖租入耕地维持生计者。而佃农则为全部耕地需向地主租入者,亦即其全家生计须全部依赖租入之耕地者。由此可知,当时台湾有68.8%之农户,须全部或部分依赖租入耕地维生,租佃制度之良窳,对农户生计之影响至大。
表9-2为按自耕与佃耕分之台湾耕地面积,1939年佃耕地面积为48.1万公顷,远比自耕地之37.3万公顷为多,前者占56.3%,后者只占43.7%,可见租佃制度在台湾之普遍。光复后政府一方面实施农地改革,一方面鼓励开拓耕地面积,自耕地面积有大幅增加,而佃耕地面积则不断减少,至1952年自耕地面积为51.7万公顷,占57.2%,佃耕地面积为31.2万公顷,占34.5%,另有7.5万公顷为政府及公营事业自留地,占8.3%,比较1952年与1949年之统计,台湾之耕地面积增加1.2万公顷,而自耕地面积增加6.7万公顷,佃耕地则减少5.5万公顷,可见自政府开始实施农地改革后,已激活耕地地权结构之改变。
表9-1 1940~1952年台湾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及雇农户数
表9-2 1939~1952年台湾自耕地及佃耕地面积
(二)佃权缺乏保障
在农地改革之前,佃农与地主间之租佃契约以口头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