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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五省市公共租赁房政策
出版时间: 2015年10月

公众参与政府治理主体研究:主体构成与权利保障

第一节 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改革开放促使中国的经济结构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同的经济构成使利益出现分化且分化趋势日益增大。利益分化改变了传统的单一利益主体构成,不同利益主体间的诉求差别加大,而其所构成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同时随着公众的民主意识的增强,他们对于个人利益的维护和表达欲望强烈,愈加注重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这种对利益的追求和表达在密切关系个人利益或群体利益时表现得尤其明显,利益主体对事关个人或组织利益在政府决策上的话语权的强烈追求,特别是对密切关系到个人利益或群体利益的政府决策上的话语权的追求,都给公众参与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使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社会的结构性矛盾凸显,如环境污染、非法拆迁、交通拥堵、医患矛盾以及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为政府敲响了警钟。日渐增长的社会问题一方面为中国政府的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公众参与的进一步发展。

一 利益相关者参与政府决策的必要性与代表性

利益相关者(又称利害相关人)的界定是公众参与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最先应用在经济学和企业管理领域,战略管理专家弗里曼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能够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受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1]随着该理论的成熟,它逐渐作为一种分析工具被引入公共管理领域。政府决策中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受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