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媒体产业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新媒体”一词是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技术研究所戈尔德马克于1967年提出的。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是继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之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1]本报告所指的新媒体产业包括移动媒体产业、IPTV产业和网络媒体产业。
一 新媒体产业安全的界定
(一)新媒体产业安全
新媒体产业是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产业的众多细分行业中,新媒体产业更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其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已经渗透到生活的各个环节中。新媒体产业安全是指新媒体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受威胁的状态。具体来讲,新媒体产业安全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安全主体是我国的新媒体产业;第二,新媒体产业安全包括新媒体产业生存安全和新媒体产业发展安全两个方面;第三,新媒体产业的安全状况可以通过评价该产业受威胁的程度反推得到。
1.安全主体是我国的新媒体产业
对安全主体的界定包括两个方面,即区域范围和产业范围。区域范围是确定产业安全主体时首先要明确的问题之一,它既可以是世界范围内的区域组织,也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国家联盟,既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是市、县、区、镇,甚至是村,只要有新媒体产业的存在就可以被确定为区域范围。在本报告中,安全主体的范围为中国,即本报告研究的是中国的产业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