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政府
第一节 清代县署
清制,芜湖县署(又称县衙)设知县1人,正七品,掌管全县行政。内设县丞1人,正八品,嘉庆裁撤。主簿1人,正九品,清初奉裁。典史1人,民国纪元裁撤。县丞、主簿分掌马粮、征税、户籍、缉捕等事,典史掌稽检囚。未设县丞主簿时,典史兼领其事。教谕1人,正八品,训导1人,从八品。教谕掌教,训导佐之。另设河口巡检1人,管狱员1人。此制沿至清末。
县以下设乡、都,全县计5乡23都。都的长官称董。
清 芜湖县知县更迭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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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县政府
一 机构沿革
武昌起义以后,芜湖响应,成立军政分府。民国元年(1912),芜湖县行政机构基本沿用清制,县公署以知事统领全县事宜,废除募僚,实行科制,设总务、内务、学务、税务、警务、司法6科,每科设科长1人,科员1人。民国2年改6科为第一、二、三3科,科长由县知事荐请省民政厅长委任。民国3年复沿清制,设芜湖道,辖皖南23县,芜湖为道治首县,又属通商口岸,列为甲等县。民国16年民国政府迁南京,改县公署为县政府,知事改称县长,统由国民政府下辖的安徽省政府委任。县政府设总务、民政、财政、建设等科及公安局、教育局。
民国18年,依国民政府公布的《县组织法》,县政府设一室(秘书室)、三科(第一、第二、建设)、三局(财政、公安、教育)。民国26年12月芜湖沦陷,县政府迁至南陵县俞家埠,县政府设民政、教育、建设、军事4科。民国34年9月抗战胜利,县政府迁回芜湖,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社会6科,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