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的审判工作
第一节 机构
清代,司法权由县令统一掌握。宣统元年(1909)始建芜湖初级审判厅。二年成立芜湖地方审判厅,取代初级审判厅。后几经改名为:司法部皖南临时裁判厅、安徽省第二地方审判厅。民国3年(1914),第二地方审判厅进行改组,司法管辖范围扩大到23县。民国18年,司法与行政分立,成立芜湖县地方法院,麦鼎华为院长。自民国20年至民国24年初,法院院长屡有更迭,先后是胡元春、金鹤年、王振南。民国24年4月,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在芜湖成立(简称“高三分院”),与芜湖地方法院合署办公,主管芜湖、宣城、朗溪、广德、南陵、泾县、宁国、青阳、石埭9县的司法事务。首任院长王振南。民国26年7月,地方法院院长改换杨贻谷。同年12月,日军侵占芜湖,高三分院奉令解散。民国30年伪安徽省高等法院芜湖分院、芜湖地方法院成立。民国32年11月原高三分院奉令在泾县恢复办公,院长张庭曜。民国34年6月,由姜树滋代理院长。同年8月,抗战胜利。高三分院立即派人赴芜湖接管伪安徽省高等法院芜湖分院、伪芜湖地方法院。10月27日,省高三分院迁回芜湖。11月,芜湖地方法院恢复,程超群代推事兼任院长,民国35年4月,行政院司法行政部调汪溉任高三分院推事兼院长。芜湖地方法院院长和首席检察官,分别由邓葆荪、沈建候担任。此时高三分院管辖范围扩增到14个县。同年,受理民刑案件1373件,其中,民事294件,普通刑事280件,特种刑事280件(内汉奸案件占二分之一民国36年3月后,司法行政部先后派公亮、林庭柯任芜湖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