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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2012年美国部分文化机构的财政拨款
出版时间: 2015年12月

美国公共文化政策探析

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公共文化政策相比较,美国的公共文化政策具有更为鲜明、突出的个性。一般认为,在大多数西方工业国家关于文化政策有两种策略。第一种是政府完全放弃文化政策,任由社会的文化生活在市场中自由发展,美国就是这一政策最好的例证。尽管从加拿大到法国等大多数西方政府都承认自由市场对决定本国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这些国家并没有采取这一策略。第二种策略则是政府把文化政策的基础建立在本国相对传统的、狭义的艺术观念和艺术价值上,国家审慎选择有限的文化活动,如戏剧或古典音乐,予以保护。[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国与其他西方国家的“文化”或“公共文化”政策相比,有其突出特点。

从学术界的讨论来看,在欧洲,学者们探讨公共文化政策时,基本上是围绕文化的使用价值、非使用价值,以及商品的外部性、公共产品的范畴来进行的。[2]而在美国,对于公共文化政策的考量,主要不是从市场失灵或文化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这样的理论逻辑出发的。美国学术界对政府制定文化政策最关切的问题是:政府制定文化政策会不会导致其对文化的“干涉”;制定文化政策是不是有可能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政府制定文化政策的权力会不会使审查制度合法化;等等。

为了让读者对美国的公共文化政策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本文拟从概念、政策框架体系、主要机构及运作机制等方面对美国公共文化政策进行深入解析。

一 公共文化理念

在美国,公共文化这一概念是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使用并逐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