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化机构的非营利观念与理事会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提出,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尽管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已经明确了“非营利组织”免税的规定,但迄今为止,作为民事主体被认定的文化非营利组织并不多见,[1]非营利组织的理事会制度对地方文化部门而言还有些陌生。在许多公共文化建设相对发达的国家,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其文化机构非常普遍的组织形式,而理事会制度则是保证非营利组织的“使命”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2]因而,了解这些国家非营利组织及其理事会的组成和管理方式,对于培育我国的文化非营利组织,无疑具有针对性极强的借鉴意义。本文拟对美国文化机构的非营利观念及其理事会制度做具体分析,并从中探寻我国文化机构建设可资借鉴的要素,为我国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提供一孔之见。
一 美国文化机构的非营利观念
“非营利”译自英语nonprofit,意指某种机构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某种公益性的目的,这是对存在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种不同于商业机构、更不同于政府部门的组织机构的较为准确的描述。因其如此,“非营利组织”也就成为这种机构最广为接受的汉语译名。Nonprofit一词,除翻译为“非营利”外,还有“非赢利”“非盈利”等类似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