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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社员构成与经费来源
出版时间: 2015年12月

北京市农村内部资金互助试点模式研究

农村内部资金互助是合作金融创新的重要实践形式,不仅可以为农村地区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更重要的是通过农村资金互助可以有效地培育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从法律的角度为农民开展合作社提供了保障。为进一步明确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重要作用,2007年中国银监会印发7号文《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对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提出官方管理办法,之后不久,中国银监会进一步出台了10号文《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为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提出了更具体的操作办法。同年,中国银监会51号文专门就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每年都专门提到鼓励发展农村金融创新、积极推动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相关政策指引。

2015年2月1日,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其中第24条“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明确提出,“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三个微观机制基础如下。

第一,农村村组内部的信用机制。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村组内部成员间彼此相互熟悉和了解,且长期居住和生活在一起,村民之间不仅信息对称,还具备很强的信用基础,即农村内部村民之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