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制度、边境措施与多边贸易体制
作为最具效率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碳税和碳交易等碳定价制度,得到了联合国、[1]世贸组织[2]和经合组织[3]等国际机构的肯定和推崇,并逐渐成为一种国际共识。然而,真正践行这一机制的国家依然有限。究其根源,在于各国普遍担心单边引入碳定价制度将导致本国产业竞争力受损以及碳泄漏。为此,相关国家主张在本国的气候变化制度中引入边境措施。本章将从WTO的视角,分析和审视碳税等碳定价制度引入边境措施的可行性问题。
第一节 相关概念辨析
2008年,全球经济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而陷入一片恐慌之中,贸易保护主义乘机抬头,贸易壁垒不断推陈出新,“碳关税”话题引发广泛关注。2008~2009年,美国陆续通过《利伯曼—沃纳法案》(2008)、[4]《清洁能源与安全法》[5]等法律草案引入国际储备配额制度,要求当产品出口国与美国的减排制度安排不具可比性时,进口商必须为进口产品购买国际储备配额,否则该产品将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时任美国能源部部长的朱棣文称其为“碳关税”,并认为这是保护美国制造业的有力武器。[6]同年,时任法国总统的萨科奇也多次公开表态,要将“碳关税”作为一种机制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欧洲公司与来自尚未进行碳减排的国家的产品之间,搭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7]2011年,全球舆论和目光都聚焦于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之上,原因是尽管招致普遍反对,但欧盟依然执意要于2012年开始将所有进入或者离开欧盟境内的民用航空器纳入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强制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