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农村的族群融合(二):族际通婚
根据米尔顿·戈登(Milton M. Gordon)和其他西方学者的理论,族际通婚(intermarriage)是衡量族群融合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戈登建议的衡量族群融合7项指标之一的“血缘融合”(amalgamation)(Gordon,1964:71)。族际通婚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就是分属不同族群的青年男女能够有彼此交流的机会。例如不同族群成员居住在同一个街区,自幼在同一所小学和初中读书,在高中和大学里相互约会,毕业后可能进入同一个机构工作,并继续在各种成人社交网络(俱乐部、社团、教会等)中保持接触,所有这些私人交往都有可能增加不同族群成员之间相识和结婚的机会。但是,即使一个多族群社会客观上存在一定的交往机会,族际通婚也有可能仅仅出现在少数个体之间。而只有当两个族群之间在语言、宗教信仰、生活习俗、政治观念和经济活动等方面趋于相互一致或者高度和谐时,两个族群之间的大规模通婚现象才有可能发生。一般达到较高族际通婚率[1]所需要的主要条件是:(1)两个族群的文化同化已经达到较高程度,彼此之间没有语言障碍,不存在宗教冲突,生活习俗渐趋相近;(2)两个族群成员有很多的社会交往机会,人们有可能相识并相爱;(3)两个族群彼此之间没有整体性偏见与歧视;(4)个人所在家庭与族群社区对族际通婚不持反对态度甚至持积极的态度。唯有在以上条件下,两个族群成员之间才有可能出现较大比例的通婚。“婚姻同化是结构同化不可避免的伴生物”(Gordon,1964:80)。所以,我们考察赤峰地区的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