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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E.沃尔夫的六种基本的美的价值
出版时间: 2016年01月

美的范畴与“书法”

一 序言

竹内敏雄编著的《美学事典(增补版)》(弘文堂,1971),使用以下语言对“书法”做了定义:

象形的意义、客观的对象、抽象的形态、主观感情的表达。

固定化的音乐(stereotyped music)、自由的变形。

艺术家自身人格之发现、空间艺术、意义表象。

空间表象、线性空间(运动空间)。

其中,“抽象的形态”“主观感情的表达”“艺术家自身人格之发现”也被笔者作为定义“书法”的重要用语,但之所以未使用“意义表象”“空间表象”“线性空间(运动空间)”等用语,在于这些都是援用西方美学用语的缘故。也就是说,借用西方“美学”概念来考究东方“美学”,特别是“书法”的“美学”,其困难的根源正潜藏在这种以西方视角来表述“美”的词汇之中。这也导致在现代日本社会中,以上述用语来定义“书法”难免有隔靴搔痒之感。因此,本文将在对西方与东方(中国、日本)美学进行比较考察的同时,特别从“美的范畴”来思考“书法”。在方法论上,将从成复旺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美学范畴辞典》所收录的“范畴”一语来展开思考。首先我们来看《中国美学范畴辞典》是如何定义“范畴”的[1]

概念与范畴都是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按照一般理解,概念是对某类事物的性质和关系的反映,而范畴则是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故范畴高于概念,一个范畴往往包含着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概念系统。但类的大小是相对的,某类事物的性质和关系也主要是指这类事物的本质属性和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