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
引言
2015年注定是中国环境司法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有牙齿”的环保法因有了“环境公益诉讼”和“按日计罚”等利器而备受业界和学界期待,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效果如何,有什么成效和不足,值得回顾和总结。本报告根据从各级人民法院、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1]和新闻媒体收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中国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梳理和分析,初步展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元年的司法实践状况。
一 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
本报告所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主要法律依据是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7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第55条是专门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条款[2],该条款的加入标志着中国已经正式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确认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中第58条是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条款,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3]。为更好地指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