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广东抢劫案件的量化分析——基于内阁大库档案史料的考察
一 引言
“抢劫”在当今社会是众所周知的一个犯罪名词。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古代,虽然也有“抢劫”的说法,但在法律文本上却没有“抢劫罪”一说,与之相关的罪名是“强盗”。这种用法,从唐代一直延续到清代,历代的律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在《大清新刑律》第三十二章就规定了“窃盗及强盗罪”。可见,“窃盗及强盗”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历代统治者都曾因其费尽脑汁,然而官方虽然极度重视,但这一现象却是屡禁不止,成为历史时期国家、地方与社会关系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现象。因此学术界对与之相关的问题的研究也颇有成果。
这些成果大多是围绕“盗匪”问题而展开,涉及的方面主要有:一是探讨盗贼的来源,如王日根和曹斌分析了明清时期江河盗贼的基本来源;[1]二是对盗匪案件本身的分析,周蓓探讨了清代盗匪案的类型与成因;[2]三是从司法层面进行切入,如何海锋从地方司法的角度分析了清代的“讳盗”现象;[3]四是从官府的控制入手,如谭琪对学界关于清代州县强盗防范制度的研究进行了回顾与展望,[4]其中就举出了许多这方面的成果。此外,还有大量关于“海盗”这一特殊群体的研究。[5]
作为后来居上的经济发达区,清代至民国时期的广东也是盗匪问题十分突出的地区,甚至一度流传有“粤东盗甲天下”之说。因此,这一时期的广东匪患问题也受到学界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