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管汕头常关若干档案文件的翻译与简要解读
一 阅读缘由
《汕头海关志》大事记记载:“1901年,奉清政府户部和海关总税务司令,潮海关开始接管距汕头50里内各常关卡口。交接时,常关委员沈庆只同意将潮州新关总口划归潮海关接管;对同属50里内的其他常关,以不征关税、供养卡口人员为由拒绝划交。潮州新关总口被接管后改为潮海关监督公署。沈庆仍同时任潮海关监督和常关海关委员二职。”当时的情况是这样吗?最近,笔者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潮海关与汕头常关最初交接过程的几份档案文件,并进行了翻译,文件的内容印证了上面的表述。
二 背景说明
研究汕头近代史的专家学者都知道,自从1860年妈屿岛设立潮海关之后,汕头并存两个管理贸易征税的海关机构。一个是实行外籍税务司管理制度的潮海关,俗称洋关;另一个是粤海关在潮州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粤海潮州新关,俗称常关。洋关征收洋船贸易(对外贸易)税,常关征收民船贸易(国内贸易)税。
众所周知,因《天津条约》,关税成为清政府对外赔款的担保来源;《辛丑条约》之后,赔款数额加大,迫于外国压力,清政府无奈同意将民船贸易税也作为赔款的担保支撑渠道,因此同意将各口岸50里内常关卡口划归洋关管理收税。其实在条约签订之前,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已介入赔款问题的磋商谈判,并意识到沿海民船贸易税应该是一笔可观的收入,于是1901年5月10日下发了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第968号(见附件1),要求各关报送口岸民船贸易、常关设置及税收等情况,目的是对各口岸常关管理情况和税收数额进行摸查,从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