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社会结构之当事人因素分析
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当前的主宰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却属于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1]
——霍姆斯
根据上文的研究方法,本书抽样统计了C、S、X、Y4个法院的1060件盗窃案,涉及被告人1350名。根据模型四,样本中量刑最重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罚强度为185.10;量刑最轻的是5个被定罪免刑的案例,刑罚强度为0。被告人平均盗窃犯罪金额为20102元,宣告刑的平均刑罚强度为20.54(相当于单处1年8个多月的有期徒刑),这可以作为衡量盗窃罪宣告刑轻重的一个基准,以此来衡量某种社会结构特征对量刑产生或者不产生影响,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作为一种典型的侵犯财产性犯罪,犯罪金额对盗窃罪量刑的影响极大,《刑法》第264条为盗窃罪设置的四档法定刑主要的划分标准就是盗窃的数额,因此,盗窃数额直接影响量刑档,而每一档量刑之间有着显著差别。为尽量排除被告人因犯罪数额不同而造成的量刑差异,更纯粹地分析案件的社会结构,本书在测算出平均刑罚强度的基础上,又将平均刑罚强度根据不同的盗窃数额进一步细化,区分了数额较大(轻罪)、数额巨大(中罪)、数额特别巨大(重罪)[2]三种情况,在同一情形下进行比较,以期获得更加有说服力的结论。[3]
根据对1350名被告人判决书的统计得知,达到盗窃数额较大(轻罪)的被告人为1021人,占全部被告人的75.63%,平均犯罪金额2739元,其最高刑罚强度为50(犯罪金额为8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