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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有行政职务的法官与普通法官裁判刑罚强度与刑罚综合指数比较
出版时间: 2015年12月

案件的社会结构之审判者因素分析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1]

——德沃金

本书上一章结合社会学的分类对案件当事人的社会结构影响进行了定量分析,并根据分析得出当事人社会结构特征影响法官裁判的一些基本规律。但仅仅从研究当事人的社会结构特征来预测法官裁判的倾向性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无论在哪种法系,何种诉讼程序中,法官始终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德沃金语),法官本身的社会结构特征显然对裁判结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在美国对辛普森的“世纪大审判”中,刑事诉讼部分的陪审团主要是黑人女性,而民事诉讼的陪审团主要是白人男性,结果前者判决辛普森无罪,而后者判决辛普森败诉,并赔偿两个受害家庭高达2500万美元的赔偿款。同一个事件,不同的诉讼结果当然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同的证明要求以及不同的庭审规则有关(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辛普森放弃了自己作证的权利,而在民事诉讼中他必须出庭作证),但两个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也不得不让人怀疑与审判者的种族因素和性别因素有关。[2]可见,由于案件社会结构的当事人因素对刑罚强度的影响须经由裁判来体现,因而研究案件社会结构之审判者因素是研究影响裁判的案件社会结构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本章研究的重点就在于:不同社会结构特征的法官裁判有什么差异?法官具有不同社会结构特征,对于具有与他们社会结构特征相近或者相异的当事人来说是福是祸,是否有规律可循?

第一节 案件审判者的社会结构构成情况

法院之所以被称为“法律帝国的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