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现状思考与监管框架研究
一 监管必要性:为创新提供合法性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只有公开市场没有私募市场,私募融资是企业的自组织行为,而私募投资则是投资机构的自组织行为,股权私募业务以个体行为的形式存在于每个企业和每个投资机构,而其他债权形式的私募融资则是直接被禁止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合法性得不到保证。原有的与金融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未对私募融资活动做出规定。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端于地方省市,由于其私募性、非公开性与区域性的特点,监管部门未对其进行直接监管,地方政府的管理也仅限于市场建设过程中的支持和引导,并未对其业务进行管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自我管理的市场,凭着市场管理者自身的理解来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对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针对其私募性、非公开性与区域性的特点,要不要监管以及如何监管都是一个需要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通过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经验的总结和反思,以及考察借鉴国外经验,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纳入证券行业的统一监管之中已经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而监管不仅是维持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自身创新发展的需要。
1.统一监管是保障合法地位和树立市场形象的需要
国家政策已经明确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资本市场属性仍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其发挥的功能同资本市场也相距甚远。社会认同的缺乏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