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法量能平等负担原则
党的十八大在提出“收入倍增”(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目标的同时,把解决收入分配失衡问题作为深化改革的当务之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以及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要侧重公平,成为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在这一形势下,具有再分配功能的税法以及其中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量能平等负担(以下称量能负担)原则自然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我国税法尚未直接确认量能负担原则,它还只是作为一种财税思想而存在。但它应不应该、能不能够成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确立这一原则对于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解决分配中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以及推动税制变革有何意义和作用?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 量能负担:从税收思想到税法原则
量能负担原则,又称量能课税原则,[1]作为衡量税收负担是否公平、平等的原则,其最基本的要求是“税收安排必须在遵循最小牺牲原则的同时,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平等征收”[2]。税收的分配依据必须是负担能力,纳税能力不同者负担不同的税收。换言之即能力强者多负担,能力弱者少负担,无能力者不负担。量能负担原则追求的是税收平等和税收公平,征税的目的不应仅仅是满足财政需要,更应是实质上实现税负在全体纳税人之间公平和平等的分配,使所有纳税人按照其实际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税收平等负担,从一种税收思想发展为一个重要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