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体育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与特点
广西体育局以体育项目为“抓手”,参与和推动广西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整合建设的实践,为研究农村体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性质以及体育在推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经验。从理论上总结这些经验,对制定相关政策、发挥体育及其设施建设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农村体育基本公共服务的一般性
一 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给出了两个有关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第一,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基本公共服务,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并特别指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第二,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
在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中,“政府主导”构成了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之所以要强调政府主导,主要因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上的“市场失灵”。在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界定上,正是因为在相关领域中存在着由种种原因造成的市场失灵,所以这些领域才被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之中。
二 体育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