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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部分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主体政府与自治组织结合情况
出版时间: 2015年05月

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机制的相关理论

第一节 关于管理主体与模式的理论

一 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主体的理论

随着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不再具有垄断权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主体不再单一,比如有政府、保险公司和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自治组织。

(一)政府

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责任主体,无疑需要直接出面管理社会保障基金,[1]各种主要的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由一个政府部门集中管理,不能纳入的其他个别社会保障基金则由其他个别机构附带管理,如英国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就是英国社会保障部,还有个别社会保障基金则由卫生部等附带管理;美国也是由社会保障总署负责管理各种主要的社会保障基金,但劳工部等亦承担着少数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责任;[2]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主要采取财政总监督下的部门分管体制,主要职能部门有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和教育部等。[3]政府是否参与以及参与的方式,主要取决于一国政府的职能与社会保障体系在一国的主要功能。

但是,无论何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基金,政府的插手总是显得困难重重。首先,政府总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在基金投资方面往往保守,基金被滥用的问题常常出现,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其次,政府管理基金更多的是投资于国债,因而投资收益率很低,不利于参保者;此外,资金掌握在政府手中,容易导致大政府,引起财政赤字。

当然政府直接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势:第一,从公平角度出发,政府是老年人基本生活更好的保障者,更有利于收入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