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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遵缴率最低时,计算不同覆盖率下的缺口值
出版时间: 2015年05月

中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机制的重点问题

第一节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主体资格认定的完善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监督的主体与客体。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的状况及两者之间的分工关系如何,决定监督系统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主体是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利和义务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的组织或个人,它运用特定的监督手段并依据具体的评判标准,对监督客体实施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客体即监督对象,它是整个社会保障活动及其载体。概括地说,社会保障活动涉及各个行为主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企业和职工)以及社会保障活动状况(特别是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状况)。总之,监督客体的行为、行为当事人及行为的结果,均是被监督的具体对象。

所谓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主体资格认定,是指利用法律法规方式来对监督责任人担任条件、提请监督的程序、监督资格证明、监督资格注销程序、监督成立要求以及监督的具体形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通过认定工作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权责明确、有序运行。与此同时,监督资格认定制度有利于促进公众信心的建立,确保监督主体的专业性、科学性以及有效性符合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客观要求。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就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背景下,经国务院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1]与此同时,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特点,又增设了内部和外部的审计监督主体。近年来,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上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