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在中国市场的实践与研究
一 中国市场的消费金融实践
简而言之,消费金融就是为居民的消费提供金融服务。所以购买房屋、汽车这些大件商品所需的贷款、按揭也属于消费金融。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消费金融指的是除了房屋、汽车贷款以外的金融贷款服务。依据2009年中国银监会第3号文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是: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贷款不涉及房贷、车贷,主要指家电、电子商品、家具耐用消费品的购买和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支出。
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方式的核心标志是要满足短期、小额、无担保、无抵押的条件。在此之后,成都、北京、上海和天津四地符合条件的股东发起成立消费金融公司,至今已有4年多的发展历史。4家消费金融公司的一些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4家公司的总资产为166.31亿元,贷款余额162.51亿元。平均资产利润率3.18%,资本利润率15.58%。[1]
表1 第一批四家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情况比较
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十条”),提出要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在4家消费金融公司均已实现盈利,但盈利相比其他银行贷款业务仍旧微不足道的现实下,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新增10个城市参与试点工作,取消了营业地域限制,并修改了部分审慎监管要求。第二批试点城市初步定为泉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