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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瑞士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译汇
出版时间: 2015年06月

关于防止重大事故条例

1991年2月27日制定

(修订截止于2013年4月1日)

根据1983年10月7日联邦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四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1991年1月24日联邦水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联邦委员会颁布关于防止重大事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范围

一、本条例旨在保护公众和环境免遭严重危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

二、本条例适用于:

a.规定附件1.1定义的物质、制剂或特殊废物阈值;

b.按照2012年5月9日安全条例,规定使用3级、4级转基因或致病微生物的行为;

c.按照1996年12月3日对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及缆道运输条例或有关国际协定条例中涉及危险货物运输或转运的铁路装卸;

d.1983年6月6日过境公路条约在交通道路中的危险货物运输或转运规定与1985年4月17日关于危险货物运输条例或有关国际协议的一致;

e.在莱茵河运输或转运危险货物,须遵守1970年4月29日莱茵河危险货物运输条例;

f.2000年2月2日管线条例所界定的管道安装符合附件1.3规定的标准。

三、在个别情况下,考虑到可能会导致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或环境破坏的情形,执法机关对交通要道或管道安装等可以根据本条例做出如下规定:

a.处理物质,制剂或特殊废物的机构;

b.根据管理条例和瑞士生物安全咨询意见,规定使用2级转基因或致病性微生物的行为;

c.规定以外的运输路线,危险货物运输或转运参照第二款执行;

d.2000年2月2日的管线条例所界定的管道安装不适用附件1.3规定标准的。

四、鉴于辐射损害公众安全或破坏环境,本条例不适用于安装和运输受法律限制的核能和防辐射等情形。

五、环境保护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