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有企业高管薪酬
日本是一个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现代化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数量较少,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一般将国有企业称为“公企业”或“公营企业”。日本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关于“公营企业”的定义是“为公共所有或支配,依据公司法及其他公法、特别立法、行政规定等拥有法人资格的公共性法人企业”。
第一节 日本国有企业
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划分,日本国有企业可分为政府企业和特殊法人企业。
其中政府企业又分为中央政府企业和地方政府企业,由官厅首长(大臣)或地方首长(知事、市长等)负经营管理责任、从事经营业务,又称“现业”,主要包括大藏省(财务省)的造币局、印刷局(只限于印刷银行券、纸币、邮票等),以及农林水产省负责的国有林事业,即所谓的“三现业”。原本“五现业”中的酒类已民营化,邮政省负责的邮政事业自2003年4月1日起,由日本邮政公社所代替,成为一个自负盈亏的国有公共公司,但职员仍维持国家公务员身份,实行独立核算制。
特殊法人企业又分为公共法人企业和股份公司企业。公共法人企业是根据特别法设立,由政府或地方公用团体出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经营管理委托给私人进行。股份公司企业一般为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的混合企业,如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电源开发股份公司等。
第二节 日本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监管
日本国有企业按照上述类别不同,其高管薪酬的管控政策也不尽相同。
其中政府企业工作人员的薪酬由人事院按照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