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生代农民工收入状况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河南省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状况
一 关于农民工收入的相关概念解析
研究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首先,我们需要对研究中所使用的与收入相关的概念予以界定。在2002年以后的《中国统计年鉴》中,总收入按结构区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中国统计年鉴》2002)。
总收入是指调查期内住户和住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按收入的性质将总收入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通过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家庭经营性收入是指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住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家庭经营性收入是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家庭财产收入指家庭利用所拥有的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转移性收入是指住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