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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六普全国乡村按受教育程度分的育龄妇女生育情况
出版时间: 2016年06月

我国依法有序放开农村二孩生育

一 依法有序放开农村二孩生育的必要性

人口政策的制定、调整和完善要根据人们的生育意愿,符合人口生育发展的规律,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要总结和借鉴相关的国际经验教训。我国党和政府与时俱进,及时制定、调整和完善人口政策。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我国人口增长过快的状况,党和政府就开始探索人口控制的理论和方法。1980年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开始实行比较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1982年11月,将计划生育写入新修改的宪法。1984年我国调整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各地普遍允许农村独女户和城乡双独夫妇生育二孩。1985年山西省翼城县成为国家特批的一个农村二孩生育试点县。1987年甘肃酒泉等11个县市和地区实行生育二孩政策试点。全国还产生了40多个以不同方式“开小口”的试点县。2001年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年在15个地级市和1个县级市启动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放开单独家庭生育二孩。经过多次调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不断适应变化发展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效,我国累计少生4亿多人,大大减轻了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1]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推算,2000~2010年中国妇女总和生育率已下降到1.5左右。[2]这一比例在国际上普遍被认为临近低生育率,表明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