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国语言语交际中的得体原则
语用原则是语用学不可或缺的核心。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H.P.Grice)提出的“合作原则”,以及英国著名学者利奇(G.Leech)提出的“礼貌原则”,因其适用的普遍性在不同的语言中均有体现。然而“语用原则是根据不同的语用条件,针对不同的语用对象,从不同的语用观测点提出来的。不同的语用原则既有一定的独特性,又具有一定的互补性”。[1]由于语言的民族性、社会性,相应的语用原则也呈现出一定的民族性、社会性。而语用策略受语用原则的制约,语用策略的使用要符合语用原则的要求。
得体原则是重要的语用原则之一。这里的得体原则不是利奇(G.Leech)提出的得体准则,而是以索振羽、何自然、钱冠连为代表的中国学者提出的一条重要的语用原则。国内学界对得体原则进行过深入研究。修辞学界王希杰[2]等认为得体性应成为修辞的最高原则,语用学界李瑞华[3]等认为得体性应成为语用的最高原则。言语行为会因文化模式、地域、价值观、传统以及思维方式有所差异,因此出于言语得体的考虑,语用主体会使用很多具体的语用策略,反过来语用策略也是语用原则的具体体现。韩国和中国同属东亚儒教文化圈。深受儒教思想影响,信奉孔孟之道。虽然韩国拥有儒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和巫教等多种宗教文化,但儒教文化在社会中起核心作用,无论是否信奉儒教,儒教独特的价值体系决定了韩国人的行为方式,这种独特的文化特性也决定了韩国语语用原则和语用策略的特殊性,即得体原则和得体原则指导下的语用策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