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俄罗斯的单一制企业和中国的国家独资企业
一 俄罗斯的国家单一制企业
(一)俄罗斯国家单一制企业的性质
“单一制企业”,是俄罗斯学界在经济转轨的形势下应国家企业转型之需,借宪法学“单一制国家”(对应概念为联邦制国家)概念而创造的概念。单一制国家在资源控制权方面的目的统一性、权力不可分性、资源在内部人间不可量化等特征在“单一制企业”范畴里得到承袭。[1]在最早正式使用这一概念的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主要强调了该类企业的“单一性”(унитарное):“单一制企业是未被其所有人赋予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商业组织,单一制企业的财产不可分割,不能按投资比例分割(成分额、股份),并且也不能在企业职工中分配。”(法典第113条)由于当代俄罗斯只允许联邦、联邦主体与自治地方等公法组织设立单一制企业,因此,单一制企业主要就是国家单一制企业。
单一制企业依法属于“商业组织”,但其权利基础不是“所有权”,而是“经营权(право 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го ведения)”或“业务管理权(право оперативного управление)”。按照俄罗斯学界的看法,这些权利在性质上是与行政控制难以分离的“特殊他物权”。[2]
(二)俄罗斯单一制企业的起源
转轨以来,俄罗斯通过持续的非国有化,处理了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庞大国有财产,国有财产的主体从全民所有裂变为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类似于中国的中央和省级地方),形成了多元的国有财产主体结构,同时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