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监管改革
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在缺陷。在已有改革措施的基础上,2011年6月英国政府正式发布包括立法草案在内的题为《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的白皮书,对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制作出了详细规定。从基本格局看,英格兰银行全面负责下的“准双峰”模式将取代现有的三方体制,新成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将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而金融服务局原有的微观监管职能则将分别由新成立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承担。在此基础上,白皮书吸取危机教训,以显著篇幅规定了各类法定监管协调机制。从中可以看出,英国金融监管模式呈现新的特点,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而中央银行的监管主导地位得以确认。本章将围绕这些特点讨论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相关问题。
第一节 改革背景与进程
英国的金融业历史悠久,伦敦是闻名世界的国际金融中心。在1986年金融“大爆炸”(Big Bang)之前,英国实行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银行监管职责由英格兰银行来行使。随着1986年金融“大爆炸”的启动,英国的金融体制开始发生变化。《1986年金融服务法》出台后,分业经营的限制被取消,银行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形式进行证券投资,开展混业经营。相应的,英国政府设立了SIB,与行业自律组织共同负责证券与投资领域的监管。保险业则主要由英国贸易与工业部下设的保险局负责监管。1996年之后,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程度的加深,英国启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开始向统一监管模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