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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七个试点成交总量的时间分布
出版时间: 2017年12月

中国碳交易试点运行进展总结

2009年,中国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为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上述目标,同时也是为建设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探索经验,2011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以及深圳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2014年,七省市碳交易试点相继启动。经过近4年的试点工作,国家在2017年年底建立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目前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以便为构建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提供可靠的经验。

一 法律基础和机制设计

政策的法律效力是政策顺利执行的重要前提。对于碳交易而言,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确立市场交易机制是确保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的保证。特别是对不按规定进行履约的企业执行强制性惩罚措施,是创造企业对排放配额的需求、激发企业参与碳市场的热情的必要条件。因此,赋予碳交易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的法律性文件是碳交易试点体系构建的关键组成部分。七个交易试点出台了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政策性文件(如表1所示):北京、深圳和重庆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上海、广东和湖北出台了政府规章,天津出台的是部门规范性文件。除了法律手段,一些试点也采用行政方法,例如没收未来年份的配额、通报批评等手段来促进企业进行合规。

表1 七个碳交易试点的政策性文件
试点 政策性文件
北京 《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2013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
上海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东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方法》(2014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2012年12月30日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
天津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2月20日正式发布并施行)
湖北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2014年4月23日湖北省政府令第371号)
重庆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表1 七个碳交易试点的政策性文件

七个试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差距较大,因此,各地制定了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