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邮轮旅游的中国法律适用性分析
一 邮轮产业中国化进程中法律供给侧改革的应然性
(一)邮轮产业中国化法律调整需求
关于邮轮产业,目前学者并没有权威的、统一的界定。一般来说,是指以邮轮为载体,衍生观光、旅游、娱乐休闲等项目内容的产业,包括船舶设计、船舶制造、公司运营、相关设备的维修保养、港口服务和游览观光等一系列产业相关联的产业。从供给方面看,邮轮产业链分为上游的制造及相关产业,中游的邮轮公司及其他相关产业,下游的邮轮码头接待与管理[1]。自2006年歌诗达邮轮“爱兰歌娜”号首次以上海为母港运营邮轮航线以来,邮轮作为休闲旅游度假的“移动的五星级酒店”越来越受到中国民众青睐[2]。据数据统计,中国邮轮港口2017年1~5月接待出入境邮轮472艘次,同比增长31%;接待出入境游客168.7万人次,同比增长23%[3]。其中全国母港邮轮接待量达到413艘次,同比增长29%;母港邮轮游客接待量达到157.4万人次,同比增长23%。其中访问港邮轮接待量达到59艘次,同比增长40%[4]。由于法律本身的天然滞后性,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不同,以及中国邮轮产业与西方邮轮产业发展阶段的不同[5],邮轮产业中国化快速增长进程中会面临自身特有的问题,例如“邮轮霸船”问题,“邮轮扣船”问题,以及“切舱”问题,“包船”问题,邮轮船供的发展滞后问题,对我国现有法律调整机制提出了新的研究动向。在中国演绎思维法的范式下,邮轮产业的调整呈现出碎片化的样态,如《海商法》调整运输规则,《旅游法》调整旅游规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