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员劳务纠纷疑难问题调研报告
中国已成为世界公认的对外贸易大国、航运大国和海员大国。加强对船员权益的保护,是2016年11月对中国正式生效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基本要求。自2012年至2016年,宁波海事法院共受理船员劳务纠纷5432件,包括船员劳务合同纠纷4944件(见图1)和船员人身损害责任纠纷488件,数量位居全国海事法院首位。该院近年来探索解决船员相关海事纠纷存在的疑难问题,对于建构新型的船员相关海事纠纷司法机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图1 2012~2016年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收案数量
一 发现的问题
在海事司法实践中,与船员劳务有关的海事纠纷包括两大类,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海上(含通海可航水域,下同)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前者主要是由船员被拖欠工资引发,后者主要是船员在工作期间受到意外伤害而向雇主或侵害人要求民事赔偿。船员工资和船员受伤引起的损害赔偿,依法均可以向海事法院请求确认船舶优先权,以扣押和拍卖当事船舶的方式维护其权益。
(一)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问题
1.纠纷内涵不清引发诉讼边界不明
诉讼层面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约定俗成后经有关程序类司法解释和法律所确定,法律和实务上缺乏对应的船员劳务合同概念。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由于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内涵认识不清,对于船员能否就船员工资以外的劳务费用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尚无统一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