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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续表  | 
出版时间: 2017年12月

部分省市区“十三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和节地生态安葬政策落实情况

一 部分省市区“十三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情况

省份 政策落实文件 主要目标 奖补措施 组织保障
北京市 《北京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到2020年,基本建成生态文明、保障全面、功能完善、诚信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殡葬发展体系;基本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度、公平公正、覆盖广泛,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现代殡葬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与社会良性互动相适应的现代殡葬治理体系。
主要目标
1.分类推进殡葬事业单位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2.骨灰安葬生态化比例达到年安葬量的50%,骨灰撒海数量达到年火化量的4%
1.推进殡葬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殡葬行政管理职能,继续推动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分类推进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改革,对于承担选择性殡葬服务的单位,进行转企改制,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整合殡葬服务资源,按照股权控制模式,组建殡仪服务集团公司。
2.全面推进绿色生态殡葬建设。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和立体安葬等多种节地生态葬法,推广生态示范墓园的建设经验,节约墓地资源,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
3.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建立政府购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充分发挥
1.组织保障: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大殡葬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制度保障:适时启动《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制定《北京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等规范性文件。
3.资金保障:明确投入渠道,重点保障生态奖补政策以及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公益性公墓和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经费。
4.区域协同:探索京津冀共同建立殡葬服务管理协调联动机制。

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6~2017)

续表1
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北京市 《北京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以上,骨灰景观撒散量达到年火化量的2%以上,有墓地的区都建设一处绿色生态墓地示范园。
3.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
4.殡葬服务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环境优美。
5.殡葬服务行业诚信经营、规范服务水平大幅提高。
6.殡葬行政许可事项得到有效落实。
7.殡葬文化内涵更加丰富。
8.最新科研成果在殡葬领域得到有效转化,现代殡葬科学技术得到广泛应用。
9.京津冀三地殡葬服务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成效显现。。
政府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中的主体地位,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4.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加强公墓行政许可,实行公墓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公墓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墓服务管理系统,对公墓实行年度报告核验检查制度。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取缔非法公墓。
5.健全殡葬服务价格体系。完善殡葬服务定价机制,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监管。
6.规范殡仪服务市场。加强殡仪服务行政许可,放宽市场准入门槛,规范服务行为。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充分发挥殡葬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职责。
7.丰富殡葬文化内涵。党员领导干部带头移风易俗,推广缅怀新模式,树立殡葬新风尚。
8.提升殡葬科技水平。实施殡葬新科技。构建“互联网+殡葬”管理服务体系,积极研发信息新系统
 
上海市 《上海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 未来五年,上海民政事业要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十三五”经济发展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解决突出问题,着力不足短板,努力构建与“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现代民政。在殡葬事业发展方面,主要目标有: 1.科学编制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2.加强火化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合理确定数量、布局和规模。
3.稳步开展部分区殡仪馆改扩建和搬迁。
4.继续推进北宝兴火化设施建设项目。
5.大力发展多种节地生态葬式,全面推广
1.加强立法,推进法治建设。深入开展《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修订研究。
2.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民政行政权力。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4.加大财政投入。

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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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上海市  《上海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 1. 殡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开展以节约土地资源为目标的葬式结构调整,墓葬、室内葬和海葬的葬式结构比例达到70∶28∶2;
2.新开墓区小型墓比例(0.8 平方米以下)达到80%
小型墓,探索可两代合葬的家庭葬。
6.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埋藏地、公益性骨灰堂建设。
7.继续完善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惠民殡葬政策,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海葬管理与服务机制。
8.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价格目录,开展殡葬服务价格收费管理研究,不断完善殡葬服务价格体系。
9.全面推进殡葬科技和文化建设,建成全市殡葬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
5.加强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6.加强新闻宣传。
7.加强行风建设。
(上述诸措施为上海市民政局推动现代民政建设的总措施。)
江苏省 《江苏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1.到2020年,全省遗体火化率巩固在100%(法规政策规定可以不火化的除外)。
2.殡仪馆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建设规范,管理和环境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3.经营性公墓建设规范, 管理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新建城镇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
5.立体式公益性骨灰安放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实现乡镇全覆盖,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80%。
1.制定殡葬建设规划。制定专向规划,将殡仪馆建设、公益性公墓布点、散坟整治等作为重点。推进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各设区市、县(市)根据人口数量、交通情况、服务需求,原则上建成1~2个殡仪服务设施良好、服务完善和功能齐全的殡仪馆,方便群众开展治丧活动。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发展。
2.改造升级殡仪设施。落实规划项目,严格按照标准建设,推进遗体管理条形码、二维码门禁系统、3D打印修复遗体、信息化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各级殡葬改革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研究解决问题,形成推动殡葬改革的合力。加大公共投入。将殡葬公共服务作为民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盘子。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投入力度,重点解决殡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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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
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江苏省 《江苏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6.各县(市)建成1个以上、设施齐全的县级集中守灵殡仪服务中心。
7.30%的全国重点镇建有集中守灵殡仪服务中心。
8.省、市、县以及殡葬服务单位四级实现殡葬信息联网。
9.健全殡葬服务保障体系,基本殡葬服务实现“保基本、广覆盖”,殡葬设施建设和服务基本满足群众需求。
10.违规殡葬现象得到遏制,基本消灭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等违规行为,群众参加集中守灵和文明祭扫成为殡葬活动主流。客
客户端等新技术。
3.强化公墓建设管理。公益性公墓30%的土地用来建设立体式骨灰存放等节地生态葬设施,各乡镇都要建1个立体式公益性和骨灰存放设施。新建经营型公墓生态安葬比例不低于35%,现有经营型公墓存量土地的生态安葬比例大于20%。
4.推进文明生态殡葬建设。注重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鼓励群众选择生态葬式葬法;实施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各地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出台集中守灵奖补政策,倡导群众集中守灵;以政府为主、其他途径为辅,对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运行经费给予补助。
5.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加强行风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信息化水平,到2017年,全省经营性公墓与省殡葬管理信息平台联网。加强队伍建设,到2020年,殡葬服务单位在岗职工全部持证上岗,力争再创建2个国家级大师工作室。
6.依法加强殡葬治理。完善法规政策,推进标准化建设,加强行业协同治理。
设施设备功能不完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不足等问题;引导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殡葬选择性服务市场发展,通过PPP等模式,参与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
2.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党员、干部带头节俭办丧、带头参加节地安葬、带头文明祭扫,示范带动群众自愿参与殡葬改革。
3.开展督察评估。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对各地殡葬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严格监督考核,确保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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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广东省 《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 十三五”规划》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区域间殡葬资源配置差异逐步缩小,殡葬服务公众满意度显著提高;继续提高遗体火化率,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成果得以巩固,节地生态安葬逐步推广,低碳文明祭扫新风尚逐步形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殡葬服务需求,让人民群众对殡葬改革有更多获得感。
1.优化骨灰存放设施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新增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150座以上,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含殡仪馆骨灰楼)、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区的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达到90%。
2.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保障水平居全国前列,公众满意度达到85%以上。
3.全面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在巩固和提高遗体火化率、有效治理遗体违规土葬和骨灰乱埋乱葬的基础上,提高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比例。珠江三角洲地区骨灰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70%以上,粤东西北地区达到50%以上。
1.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制度。
2.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完善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加强殡仪馆(火葬场)和公益性安葬(安放)设施建设,切实提升殡葬服务专业化水平。
3.加强殡葬重点领域管理。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加强公墓建设管理,促进殡葬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4.推进殡葬改革创新。树立文明节俭殡葬新风尚,加强殡葬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加快推进殡葬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1.推动殡葬综合配套改革。围绕人民群众对殡葬改革的新期待、新诉求,统筹相关联、相匹配与有机衔接的国家、社会、市场等要素,把加强殡葬改革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殡葬改革和重点突破殡葬体制机制相促进,推动殡葬综合配套改革,形成殡葬改革合力。
2.建立健全殡葬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殡葬领域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探索引导社会资本从事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以外的其他殡仪服务,探索城乡公益性公墓新模式。
3.完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多形式投入方式,促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探索创新殡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融资机制,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机制,增加殡葬公共产品供给。
4.加大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殡葬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殡仪馆以及公益性公墓(骨灰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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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广东省 《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 十三五”规划》 4.珠江三角洲地区90%以上、粤东西北地区60%以上的殡仪馆达到省级标准。殡仪馆(火葬场)公共设施设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国家标准,殡仪车达到汽车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
5.建立健全殡葬领域标准体系,基本形成规范运转的标准化建设格局。
6.全省殡葬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超过1500人次,推动殡仪馆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将火化设备的环保节能改造、技术革新列入重点扶持项目,火化机加装尾气处理装置纳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给予必要政策支持。
5.加强殡葬法治建设。加快推动地方殡葬立法、推行全责清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殡葬管理法治教育培训和政府法规宣传。
6.实施考核评价机制。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或考核。
江西省 《江西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5~2020)》 1.2020年,全省火葬区火化率达到100%。
2.公益性公墓生态安葬占比达到65%以上,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3.新的乱埋乱葬、办丧扰民、二次葬现象基本杜绝。
4.全省殡仪馆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国家标准。
5.每个市、县建有公益性公墓,每个村建有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安放设施,新(改、扩)建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1.坚定不移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到2020年,全省年遗体火化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推进实施全民遗体免费火化;严格土葬改革区管理;推进节地生态安葬。
2.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加强殡仪馆设施建设;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健全殡葬救助保障和惠民殡葬政策;优化殡葬服务网络。
3.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强化公墓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树立文明节俭殡葬新风尚。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多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2.党员干部带头。落实推动殡葬改革“六带头”,即:带头实行遗体火化,节约土地资源;带头实行生态安葬,保护自然环境;带头实行节俭治丧,倡导文明新风;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带头治理乱埋乱葬,保护绿水青山;带头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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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江西省 《江西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5~2020)》 1.2万个。
6.实现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和殡葬设施现代化。
4.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推进殡葬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殡葬职工服务能力;加强殡葬系统行风建设。
5.建设法治殡葬。健全落实殡葬管理制度;实施殡葬单位改革;完善殡葬管理机制。
3.加大公共投入。建立健全殡葬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积极吸引慈善资金进入殡葬服务和殡葬救助保障领域;在加大公共投入的基础上,引入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
4.强化宣传教育。以清明、冬至等传统节日为契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体协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开展殡葬改革进社区活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殡葬改革的理解和参与。
山东省 《青岛市殡葬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5)》 依据城乡人口老龄化程度、自然增长率和死亡率,着眼长远,科学安排殡葬设施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完善功能和布局,基本满足未来10年死亡人口的骨灰安葬需求。 主要任务:
1.到2025 年,每个区市至少规划建设一处规模较大、设施设备齐全、服务功能完善的城市公益性殡葬设施,25% 的街道、60%的镇至少建有一处集中型公益性殡葬设施;
2.对农村现有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进行整体改造;倡导有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开辟公益性墓区;
3.各殡仪馆按照“增绿、消尘、下置”的发展要求进行改造,同时进行青岛市殡仪馆新址选定工作;
关于青岛“十三五”规划内容未从相关文件中摘出,组织保障部分无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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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山东省 《青岛市殡葬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5)》   4.规划建设“海葬”或“遗体捐献者”纪念墙,为亲属提供基本祭奠、悼念场所。
具体任务:
到2025 年全市公益性殡葬设施占70%,经营性殡葬设施占30%,其中节地生态葬式达到30% 以上。公益性墓地达到117处,安葬人数64.76万人,其中10年规划新增公益性墓地5处,安葬人数31.4 万人。公益性怀念堂达到142 处,存放格位数109.91万个,其中10年规划新增公益性怀念堂27处,存放格位数45.2万个。各区市建设1~2处殡仪服务站。骨灰撒海人数由现在每年1000具增加到2000具。
 
湖南省 《湖南省2015~2020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1.2020年,实现应火化遗体全部火化,火化区火化率达到100%,全省火化率年均增长0.5到1个百分点;
2.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国家标准;
3.骨灰存放、树葬、江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40%以上,公墓墓位超标硬化现象得到遏制;
4.基本杜绝散埋乱葬和骨灰装棺再葬;
5.全省所有县市都建有殡仪馆,规模较大、人口集中的乡镇有治丧场所;
1.积极推行火葬,改革规范土葬。火葬区由原来的103个县市区扩展到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暂时不实行火葬的地区,教育引导群众不立碑、不留坟头、不用石材建墓。
2.实行文明治丧,集中生态安葬。在县以上或者较大的乡镇推行集中治丧,推行节约、庄重的治丧方式,鼓励节地生态葬法,推行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
1.加强组织领导。将殡葬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多部门联动,形成良好工作局面。
2.加大投入力度。重点解决殡葬设施不足、设备老化、建立健全多层次需要的殡葬救助体系。
3.营造良好氛围。发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等团体,深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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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8
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湖南省 《湖南省2015~2020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6.根据人口、地理位置、交通等条件合理布局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殡仪馆火化设备;
7.所有县市都建有公益性骨灰存放楼(堂、塔)或公益性墓地,火葬区的乡镇要建有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
8.全面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机制,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9.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殡葬治理体系,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殡葬改革、服务、管理中的作用显著增强。
3.加快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县级以上全覆盖,适度建立殡仪服务站、服务网点或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搭建服务平台,方便群众治丧。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和改造殡仪馆,选购和安装火化设备。
4.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对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贫困优抚重点对象施行殡葬基本服务政府埋单,适时提高惠民标准,施行生态奖补政策,推行节地生态葬法。
5.加强殡葬工作管理。严格规划许可经营性公墓建设,禁止炒卖墓位。公益性公墓政府主导,坚持公益属性。选择性殡葬服务加强价格监管和监督,保障消费者权益。
6.提升基本殡葬服务水平。推行殡葬基本服务标准化水平,建立殡葬服务信息化平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划分基本性服务和选择性服务,明码标价。加大职业培训,提升殡仪服务人员水平。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续表8

续表9
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安徽省 《安徽省殡葬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 1.2020年,全省平均遗体火化率达到87.5%。
2.完成50%以上的市、县殡仪馆迁建、改扩建任务。
3.所有的县(市、区)建有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4.所有乡镇建有1座以上农村公益性公墓。
5.50%以上的地市实现惠民殡葬政策覆盖所有城项居民。
6.殡仪馆火化设备全部加装尾气处理设施。
7.骨灰格位存放、草坪葬、江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50%。
8.墓穴超标硬化现象得到遏制。
9.全省骨灰(遗体) 安放(葬) 实现生态化、规范化处理。
10.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工作机制运行顺畅,综合执法力度及成效显著,违规土葬、乱埋乱葬现象基本杜绝。
1.坚持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通过加强综合执法、完善设施等手段,继续提高巩固火葬区火化率。对火化率下降地区,对违规土葬早发现、早处理。土葬改革区严禁乱埋乱葬,实行深葬不留坟头。
2.加快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对肥东县、怀远县等40个殡仪馆进行改扩建,新增、更新火化炉100台,加装火化环保设备200台。
3.推进城乡惠民殡葬工程。到2017年,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贫困优抚重点对象等特困群体免费享有殡葬基本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到2020年,50%以上的地市实现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免。
4.推进节地生态安葬。
自2016年起,经营性公墓新建或扩建,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不低于40%;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或改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不低于50%。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等葬式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 平方米,倡导不立碑或采用卧
1.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多部门联动。
2.加大投入力度。推动涉及公益性殡葬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重点解决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不足、殡仪馆设备老化落后等问题,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丧葬需求。
3.完善监管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殡葬协会作用、加大社会监督。
4.加强检查考核。签订责任状,将殡葬管理工作目标的落实作为年度工作考评和建设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的重要内容。
5.营造良好氛围。通过电视、传媒等多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续表9

续表10
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安徽省 《安徽省殡葬事业“ 十三五” 发展规划》   式碑,采用立式碑的,墓碑高不得超过0.6米。对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改造。
5.强化殡葬服务单位管理。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殡葬事业单位人、财、物等重要事项的管理,严格落实大宗物品采购、工程建设等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交流,规范职工招聘、考核、培训、奖励及处分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开竞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6.提升优化殡葬服务水平。持续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创先争优活动,全面推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 和“清单式”服务,明确区分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项目。认真执行殡葬服务行业标准,建立完善殡葬服务信息化平台,健全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省厅每2 年开展一次殡葬特有工种技能鉴定考试,推动技能鉴定与用人单位岗位聘用制度衔接,严格执行殡葬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7.规划公墓建设管理。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只建设1座经营性公墓。严查超标准建墓穴和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行为,坚
 

续表10

续表11
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安徽省 《安徽省殡葬事业“ 十三五” 发展规划》   决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公墓。公益性公墓坚持政府投资或筹资建设,坚持政府定价,确保公益性质和节地生态安葬比率。
8.倡导丧葬习俗改革。充分依托现有殡葬设施资源,建设一批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党员干部带头推行火葬,推广生态文明用品,提倡现代低碳祭扫方式。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1.殡葬基础设施投入不断增加。至2020年,力争新建殡仪馆19个,殡仪服务站(中心)27个,改扩建殡仪馆29个。力争建设80个市县城市和111个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安放(葬)设施。力争全区殡葬公共服务设施覆盖率达65%。
2.殡葬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
3.遗体火化率继续巩固提高。全区平均火化率每年增长1~2个百分点,火葬区火化率力争达到80%以上;积极倡导生态殡葬、海葬、树葬等绿色生态葬法。
4.殡葬服务信息网络初步建立。逐步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殡葬信息联网。
5.殡葬服务培训制度逐步完善。
6.殡葬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快。
1.加快殡仪馆建设和火化设施改造升级。持续推动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发展以县(区) 为中心区域,辐射和带动周边县(区)的新项目建设。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做好新建、改扩建殡仪馆选址、资金筹措等工作。
2.积极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倡导文明殡葬。将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改革传统土葬方式,加快提高火化率,逐步扩大火化区范围。推行文明集中治丧,在县城以上和有条件的乡镇,禁止使用公共场所治丧。严格限制墓葬用地,推行不留坟头的安葬方式,禁止乱埋乱葬。
3.加强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大力推进殡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
4.加快殡葬服务管理信息网络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殡葬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争取各级党委将殡葬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明确殡葬改革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完善本地殡葬设施发展规划。协调配合工商、国土、林业、物价等部门落实殡葬管理工作。
2.增加资金投入,完善政策体系。将基本殡葬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所需建设资金。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落实惠民殡葬政策,鼓励节地生态安葬。

续表11

续表12
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广西省 《广西壮族治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逐步建设全区公民殡葬状况和管理数据库,加强对殡仪馆、公墓、殡葬服务单位数据化管理。
5.完善殡葬法规政策,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在火葬区,免除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等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鼓励免除所有城乡居民和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6.加强公墓管理。
严格公墓建设审批事项,严禁炒卖墓位,提高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比例,加快墓葬用地循环使用。兴建公益性安葬设施,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40%以上。
3.加强项目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科学规划殡葬用地,严格执行国家基建和招投标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行风建设活动,通过培训、岗位练兵等形式提升殡葬服务人员的综合服务水平。
4.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新风尚。
5.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制度。建立以目标量化考核责任机制为核心的科学管理机制,确保殡葬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海南 《海南省殡葬事业2016~2025年发展规划》 1.总体目标
(1)新死亡人口基本实现入园安葬,对需要搬迁的旧坟基本完成搬迁。
(2)提高现有火化区的遗体火化率,力争2025年遗体火化率达到45%以上,基本达到全国现在平均水平。
(3)适时扩大火葬区。从2018年开始逐步扩大火化区。
(4)完善殡葬工作公墓体系建设、殡葬管理制度建设、殡葬管理机构建设、殡葬服务体系建设。
1.坚持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和设施配置情况,科学确定火葬区域和范围,将海口市、三亚市全部划为火葬区,在儋州、万宁、琼海等市县逐步推行火葬。2018年,西部(儋州)殡仪服务中心建成后,逐步向儋州等西部市县推行火葬。
2.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墓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公墓建设,以满足群众多层次丧葬需求。市县级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建设规模每座不超过
1.加强组织领导。殡葬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指标,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将殡葬事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员、干部要在殡葬事业发展中起到带头表率作用。
2.加大公共投入。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着重解决全省当前殡葬设施不足、殡葬设备老化落后等问题;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和城乡居民多层次需要的殡葬救助体系。

续表12

续表13
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海南省 《海南省殡葬事业2016~2025年发展规划》 (5)完成海口殡仪馆、三亚殡仪馆、西部(儋州)殡仪服务中心、东部(万宁)殡仪服务中心、中部(琼中)殡仪服务中心等五个殡仪服务机构建设。
2.近期目标
(1)2020年前,完成海口殡仪馆、三亚殡仪馆、西部(儋州) 殡仪服务中心、东部(万宁)殡仪服务中心建设,实现东南西北各有一座殡仪服务机构,确保火葬服务覆盖全省的火化区。在沿海地区、经济较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人口密度较大的市县(主要是儋州、东方、文昌、琼海、万宁、陵水、澄迈、临高、乐东等) 有步骤有区别地推进遗体火化。
(2)各市县完成县级公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公墓建设按照规划目标完成率达80%以上,确保新死亡人口95%以上入园安葬,杜绝乱埋乱葬。
(3)完善殡葬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殡葬管理机构和殡葬服务体系。
500亩;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每座不超过200亩。在少数位置偏远且人口稠密的地区,适当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每座建设规模20~50亩。加快完成海口殡仪馆、三亚殡仪馆搬迁重建,以及西部(儋州)殡仪服务中心、东部(万宁)殡仪服务中心和中部(琼中)殡仪服务中心建设。
3.强化殡葬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队伍及服务质量、殡葬用品及价格、各类公墓的管理,强化对殡葬市场运行的督导与监察,抓好各项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与落实,对各类殡葬服务单位的履职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合理区分殡葬服务性质,规范基本殡葬服务及延伸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执法能力和服务能力培训,积极推行阳光执法、文明执法、高效执法,及时严格查处乱埋乱葬、火葬区遗体违规土葬等违法违纪问题。
4.加强殡葬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墓建设规划,推动各市县出台市县级、乡镇级公墓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殡葬惠民政策,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贫困重点优抚对象身故后的基本服务予以免费。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为基础,其他多
3.理顺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水平。研究制定殡葬服务质量的评估手段和方法,客观评估殡葬服务单位的质量承诺、服务回访、满意度调查以及投诉受理监督等方面的实施途径和效果,为改进和提升殡葬服务质量提供重要依据。
4.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利用每年开展的清明主题宣传月等活动,发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红白理事会等团体,深入宣传殡葬事业的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续表13

续表14
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海南省 《海南省殡葬事业2016~2025年发展规划》   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的殡葬救助制度,实现普惠型的殡葬体系。
5.全面提升殡葬服务质量水平。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加强殡葬服务专业队伍建设。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创先争优和职业道德活动。研究制定殡葬服务质量的评价手段和方法。
6.加强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传播途径,采取公益广告、文艺汇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逐步推行庄重、简约的治丧方式。
 
四川省 (规划尚未签发, 相关内容从有关宣传文章摘出) 1.着力解决殡葬基础设施分布不均衡、硬件服务设施落后的问题;
2.推进公益性骨灰安葬安放设施建设、推行节地环保生态葬、解决乱埋乱葬的问题;
3.提升殡葬服务能力水平、实行人性化服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的问题;
4.发挥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农村殡葬改革服务新模式等重要问题。
   

续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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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甘肃省 《甘肃省 “ 十三五”殡葬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1.以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治理体系为中心,统筹殡、葬、祭各个环节。
2.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扩大火化范围,遗体火化率明显提升。
3.积极推动和倡导节地生态葬法和不保留骨灰葬法,逐步使群众接受。
4.加强政策、资金、项目的支持力度,县级行政区域殡仪服务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实现全覆盖。
5.建立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和节地生态安葬激励奖补制度,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6.建立较为完善的殡葬服务网络和运行机制,力争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殡葬服务网络和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1.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通知》要求,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督促指导各地根据人口、交通、土地、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等因素,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加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执法检查和管理。
2.加快推进殡葬设施建设。到“十三五”末,全省40万以上人口和火化区内的县(市、区)都要建设殡仪馆,40万以下人口的建设殡仪服务中心,每个县(市、区) 至少建设一座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各乡镇根据人口、交通、地理和环境等情况统筹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自然行政村至少建设一座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区),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要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建设1 座经营性公墓。
3.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在火葬区,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倡导建设单人骨灰安葬或双人骨灰合葬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
1.加强领导。将推进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基本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协调发改、财政、国土、住建、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2.加大投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基础上,加强地方财政资金投入,逐步建立以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以及其他财政性投入为主、民间投入为补充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筹措机制。
3.发挥示范带动。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的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变观念、革除旧俗、树立新风、深化改革。
4.强化检查监督。贯彻落实《甘肃省殡葬服务单位执法检查办法》和《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监管意识,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毫不放松地抓紧抓好执法检查工作

续表15

续表16
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甘肃省 《甘肃省“ 十三五”殡葬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化面积,并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倡导建设单具遗体安葬和双人合葬占地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减少地面硬化面积,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
4.着力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完善殡葬服务项目,健全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和价格指导,实行价格公开,引导理性消费。继续深化殡葬行风建设,完善殡葬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推行阳光透明服务。
5.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宁夏 (规划尚未签发,相关内容从有关宣传文章摘出) 十三五”期间,有望通过督促银川市将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以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划入火葬区范围。    

续表16

续表17
省份 规划名称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政策措施
西藏省 (规划尚未签发,相关经验交流资料中摘出)   1.“ 十三五” 期间, 西藏自治区申请到(2016~2020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维修保护全区156个天葬场所,共计投入4.2920亿元。
2.“ 十三五” 期间, 西藏自治区申请到(2016 ~2020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资金3.7亿元。其中:新建4所市(地)殡仪馆,分别是林芝市、山南市、那曲地区、阿里地区殡仪馆,每所新建殡仪馆项目投资资金是6000万元,共计投入2.4亿元;改扩建拉萨西山殡仪馆和昌都市殡仪馆,每所改扩建殡仪馆项目投资资金是4000万元,共计投入8000万元;投入5000万元资金,续建日喀则市殡仪馆。
 

续表17

二 部分省市区生态安葬政策落实情况

省份 政策落实文件 主要目标 奖补措施 组织保障
北京市 1.《北京市全面推进绿色生态殡葬建设的意见》(京民发〔2015〕379号)
2.《北京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京民殡发〔2015〕474号)
3.《关于健全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民殡发〔2016〕356号)
到2020年,骨灰安葬生态化比例达到年安葬量的50%以上,骨灰海葬数量达到年火化量的4%以上,骨灰自然葬数量达到年火化量的2%以上,有公墓的区均建设一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在进一步完善基本殡葬服务惠民政策基础上,健全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激励政策,将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骨灰立体安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1.通过财政全额补贴的方式,免费为具有北京市户籍亡故居民提供骨灰海葬服务。定点骨灰海葬服务单位免费提供骨灰海葬、六名以内的逝者亲属陪同服务。
2.通过财政全额补贴的方式,免费为具有北京市户籍亡故居民提供骨灰自然葬服务。定点骨灰自然葬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仪式及骨灰安葬仪式。
3.通过服务补贴的方式,对具有北京市户籍亡故居民选择定点骨灰立体安葬给予补贴。免费为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提供骨灰格位安葬服务。
4.根据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骨灰立体安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效果,进一步研究拓展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其他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
2.完善制度建设。制定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规范地方标准、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管理办法、骨灰自然葬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确保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有章可循、规范运行。
3.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和节地生态安葬服务的全程监督,确保各项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有序开展。
4.注重宣传引导。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开放日、集中骨灰自然葬、集中骨灰海葬等生态安葬活动,加强对城乡居民殡葬观念和殡葬活动进行引导,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6~2017)

续表1
省份 政策落实文件 主要目标 奖补措施 组织保障
辽宁省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号)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葬式葬法改革,不断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力度,努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力争到2020年,全省当年死亡人口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比例达到50%以上。 1.提高海葬补贴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海葬补贴资金标准:内地八个市每具海葬骨灰补贴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600元,沿海六个市每具海葬骨灰补贴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提高标准部分,省和各市财政仍按50%比例承担。
2.实施骨灰长期寄存免费政策。从2017年开始,各地要建立实施骨灰长期寄存免费政策。凡是将骨灰在殡仪馆寄存20年(含20年)以上的,实行免费寄存,所需费用由市、县财政承担。
3.实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奖励政策。从2017年开始,全省实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奖励政策:凡在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内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每具骨灰奖补1500元,其中,丧属1000元,公墓运营单位500元,奖补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树葬、花(坛)葬、草坪葬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民政部门协调公墓运营单位合理确定。
4.加快建立集中集约安葬奖补政策。“十三五”期间,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集中集约安葬奖补制度。对农村地区新增死亡人员选择将骨灰葬入公墓或者将现存散葬坟墓迁入到公墓集中安葬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或免费迁葬。
1.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摆上工作议程,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2.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3.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推动节地生态安葬中的带头引领作用,严格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的行为和事件。
4.不断强化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节地生态安葬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5.建立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跟踪制度,实现精准化管理。
6.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细化政策奖补措施,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落实到位,切实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

续表1

续表2
省份 政策落实文件 主要目标 奖补措施 组织保障
吉林省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6〕27号) 到“十三五”末,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落实奖补政策,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全省平均火化率在现有基础上有所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大幅度提高。 有条件的市县可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海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撒散、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2.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
3.强化宣传引导。要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
4.健全奖补激励机制。
黑龙江 《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意见》(黑民发〔2016〕71号) 到“十三五”末,确保全省火化率保持在80%以上,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60%以上。加强殡葬服务体系建设,注重满足环保、节地生态功能和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新建、改扩建一批标准化殡仪馆,更新环保节能型火化炉达到80%以上,公益性骨灰堂(楼)县级行政区覆盖率达到100%,逐步向人口密集中心乡镇推进,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研究制定全省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海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 1.加强组织领导。
2.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
3.健全奖补激励机制。
4.加强检查指导。
5.加强标准化建设。加快节地生态安葬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积极引入环保、建筑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和安葬方式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工作,打造节地生态安葬精品工程。

续表2

续表3
省份 政策落实文件 主要目标 奖补措施 组织保障
上海市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沪民殡发〔2016〕7号) 到“十三五”末,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90%以上,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城乡覆盖率100%,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制定出台覆盖本市户籍人口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政策,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市民殡葬活动主流。 在进一步完善面对本市户籍困难群体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逐步建立覆盖本市户籍居民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把骨灰存放、壁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撒海、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地的节地生态葬式纳入奖补范围,逐步提高奖补力度,提高市民参与节地生态安葬的积极性。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党员干部要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积极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
3.加强宣传引导。注重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相结合,积极组织开展殡葬服务机构开放日、节地生态安葬宣讲、集中生态安葬仪式等活动,加强对市民治丧观念和治丧活动的正向激励引导,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4.健全奖补激励机制。
5.加强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基本殡葬设施建设用地,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指导。

续表3

续表4
省份 政策落实文件 主要目标 奖补措施 组织保障
江苏省 《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苏民事〔2016〕8号) 到“十三五”末,确保全省火化率保持100%(法规规定除外),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80%。县级殡仪服务设施和乡镇立体式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实现全覆盖;各县(市) 建成1个以上集中守灵殡仪服务中心,群众参加文明集中守灵和祭扫活动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推动全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不保留骨灰海葬、撒散等节地安葬方式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对采用立体式骨灰安放设施的,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费用的减免或补贴;探索建立使用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单位或群众,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各市、县(市)抓紧出台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文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 1.加强组织领导。
2.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
3.健全奖补激励机制。
4.加强监督指导,注重实效。各地要加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督查,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平台作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节约用地和生态保护要求,保障基本建设用地,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积极探路子、树典型,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做法,分析解决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群众对节地生态安葬政策的满意度。
浙江省 《转发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民事〔2016〕91号)   全省65%的市、县(市、区)已出台对骨灰撒散、草坪葬、树葬、花坛葬、骨灰撒江(海)等生态葬法奖励措施,其中义乌市骨灰撒散的补助标准每具达15000元。 1.加强学习宣传,深化理解认识。
2.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3.完善政策措施,鼓励改革创新。
安徽省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字〔2016〕113号) 到“十三五”末,全省火葬区火化率实现稳中有升;各地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覆盖所有县(市、区) 和乡镇;节地生态安葬均纳入奖补范围,全省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0%,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墓位面积超标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环保节俭等丧葬新风成为大多数群众自觉行为。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推动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江葬、树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推动环保殡葬用品的推广应用。各经营性公墓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使用可降解环保用品的逝者家属,在费用上给予适当减免。 1.强化政府主导。
2.强化政策激励。
3.强化宣传引导。
4.强化能力建设。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大对节地生态安葬推进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规划选址,保障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

续表4

续表5
省份 政策落实文件 主要目标 奖补措施 组织保障
福建省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闽民事〔2016〕249号)   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节地生态安葬激励制度,把树葬、海葬、撒散、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等节地生态葬法,纳入补助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节地生态安葬。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2.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
3.强化宣传引导。
4.健全完善激励机制。
江西省  《关于推进绿色殡葬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民文〔2016〕81号) 至2020年,全省火葬区遗体火化率力争达到100%,县级以上区域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全覆盖,殡仪馆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国家标准,建设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1.2万个,基本满足城市困难群众和农村群众骨灰安葬需求,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墓区占比分别达到65%和50%以上。 出台完善绿色殡葬激励奖补工作机制,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研究建立绿色殡葬激励奖补制度。对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格位存放及骨灰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土葬区自愿火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采用可降解骨灰盒循环使用墓穴的殡葬服务单位及使用者亲属,对组织开展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和低碳文明公祭活动殡葬服务等纳入奖补范围,加大绿色殡葬宣传和培训投入,逐步提高一线殡葬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1.加强组织领导。
2.健全奖补激励机制。
3.强化宣传引导。
4.党员干部带头推动绿色殡葬建设。

续表5

续表6
省份 政策落实文件 主要目标 奖补措施 组织保障
山东省 《关于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鲁民〔2016〕30号) 科学编制《山东省绿色殡葬设施体系规划》,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推动节地生态安葬与绿色殡葬、人文殡葬、惠民殡葬相结合,葬法改革与丧礼改革相衔接,统筹推进殡葬改革,使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成为殡葬活动的主流。到“十三五”末,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一处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全面实行节地生态奖补政策,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0%,火化率基本达到100%,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可降解环保殡葬用品得到普遍应用。 结合殡葬惠民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对采用骨灰撒海、撒散等不保留骨灰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逝者亲属给予奖励;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 1.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党员干部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
河南省 《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民文〔2016 〕153号)   1.各级民政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推行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移风易俗、丧事简办、节地生态安葬、文明节俭绿色低碳祭扫等宣传教育活动。
2.全省党员、干部带头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主动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深埋等节地葬法,积极推进骨灰处理方式改革,保护生态环境。
1.认真学习贯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
2.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强化监督指导,注重沟通协调,按照要求抓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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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7
省份 政策落实文件 主要目标 奖补措施 组织保障
湖北省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6〕16号) 到“十三五”末,全省火葬区火化率实现稳中有升,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大幅提升。各市州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40%以上的行政村。新建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公益性墓区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现有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公益性墓区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10%。新建殡葬项目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厚养薄葬、节地生态、保护环境、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推动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推动环保殡葬用品的推广应用。各经营性公墓单位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采取生态安葬、使用可降解环保用品的使用者家属,在费用上给予适当减免。 1.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建立健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机制,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完善奖补激励政策,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在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推动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
3.落实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公墓单位能力建设。加强对公墓单位的监管与指导,督促公墓单位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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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8
省份 政策落实文件 主要目标 奖补措施 组织保障
湖南省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6〕39号) 争取到“十三五”末,全省火化率稳中有升,火化率年均增长0.5到1个百分点;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0%,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骨灰楼堂塔、公墓)覆盖率达到70%,火葬区的乡镇要建有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实行奖补激励政策,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各地要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江(河、湖) 葬、格位葬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自愿火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搞水泥石材固化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群众有意愿且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利用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奠活动,缅怀逝者、教育后人。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研发生产制作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成效显著的省内殡葬用品企业和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科技经费补助或适当奖励,推动环保殡葬用品的推广应用。 1.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发挥殡葬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平台作用,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强化综合执法。加强部门协同、综合执法,充分发挥党委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白事理事会等在殡葬服务管理中的作用。
3.突出宣传引导。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
4.健全激励机制。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江(河、湖)葬、格位葬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自愿火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搞水泥石材固化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
5.注重能力建设。树立全局意识,加大对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基本建设用地,科学把握推进步骤和方法,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指导。
6.加强督查考核。把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节地生态安葬率等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和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指导,定期组织督查。

续表8

续表9
省份 政策落实文件 主要目标 奖补措施 组织保障
广东省 《转发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6〕50号)   各地要出台骨灰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对自愿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物质奖励,已经出台奖补政策的市县要完善和提高奖补标准。在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土地供应中,将生态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作为供地条件要求。对满足规划条件、布局选址合理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给予安排。对研发、应用节地生态、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科研单位或殡葬服务机构,科技、环保部门按政策规定予以奖励或补贴。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坚持将其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主攻方向,纳入“十三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重要内容。
2.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精品工程”,因地制宜建设一批高质量、精品化的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
3.建立健全激励引导机制。出台骨灰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对自愿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物质奖励,已经出台奖补政策的市县要完善和提高奖补标准。
4.强化宣传引导。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倡导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的现代殡葬理念,培育文明殡葬新风。
广西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行生态安葬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发〔2015〕62号)
2.《转发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民发〔2016〕13号)
到2020年,在全区火葬区全面推行生态安葬,力争全区骨灰安葬生态化比例达到年安葬量的10%,节地生态安葬活动广泛开展,祭祀文明程度大幅提高,有公墓的地区都建立起节地生态安葬示范园,实施重点生态安葬补贴政策。 各地要对不保留骨灰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给予奖励或补贴;对以骨灰存放为主或推行生态墓地建设,或农村以联合建设生态墓区为主等保留骨灰生态安葬方式,可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扶持补助。对于已出台生态安葬政策的市(县),自治区民政厅优先扶持其殡葬相关规划立项和殡葬设施建设改造项目。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好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物质保障等职能,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明确工作程序、步骤、部门分工、标准、资金来源渠道等,确保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运行。
2.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推行生态安葬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3.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特别是宣传绿色生态殡葬的典型,引导群众更多选择生态节地安葬方式。

续表9

续表10
省份 政策落实文件 主要目标 奖补措施 组织保障
海南省 《海南省推行生态安葬实施意见》(琼民发〔2016〕2号) 到2025年,遗体火化率达到45%以上,基本达到全国现有平均水平。公墓建设按照规划目标完成率达80%以上,确保新死亡人口95%以上入园安葬,乱埋乱葬现象得到有效治理。中部市县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海口、三亚等沿海市县探索开展海葬业务。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骨灰装棺再葬、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遏制,厚养薄葬、节地生态、保护环境、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各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推动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推动环保殡葬用品的推广应用。经营性公墓单位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采取生态安葬、使用可降解环保用品的使用者家属,在费用上给予适当减免。 1.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机制,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完善奖补激励政策,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推动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宣传引导工作贯穿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始终。
3.落实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公墓单位能力建设。加强公墓服务标准化建设,深化殡葬改革,提升公墓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续表10

续表11
省份 政策落实文件 主要目标 奖补措施 组织保障
四川省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通知》(川民发〔2016 〕126 号) 力争到“十三五”末,全省各地在巩固和提高年均火化率的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实行奖补激励政策,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大力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创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基本建设用地,健全奖补激励机制。要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对采用不保留骨灰、不立墓碑的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可给予500~1000元一次性奖励,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群众有意愿且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利用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奠活动,缅怀逝者、教育后人。要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推动环保殡葬用品的推广应用。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的统筹规划、基础建设、政策激励、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和民生工程重要内容,健全完善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做好安葬设施规划建设,支持保障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3.强化政策统筹。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指导,着力研究解决推行节地生态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4 加强舆论引导。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

续表11

续表12
省份 政策落实文件 主要目标 奖补措施 组织保障
陕西省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6〕44号) 到“十三五”末,全省火化区火化率达到50%左右,县级以上城市殡仪馆和公益性公墓全覆盖;殡仪馆火化炉、焚烧炉等设备环保节能全部达标;公益性公墓内不占或少占地的生态安葬比例达到80%,重点镇、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达到60%;从严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对没有经营性公墓的县区,在建成殡仪馆、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前提下,建设1 个经营性公墓;新建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墓区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现有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墓区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10%。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厚养薄葬、节地生态、保护环境、移风易俗等蔚然成风。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推动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推动环保殡葬用品的推广应用。各经营性公墓单位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采取生态安葬、使用可降解环保用品的使用者家属,在费用上给予适当减免。 1.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机制,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完善奖补激励政策,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推动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把宣传引导工作贯穿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始终。
3.落实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公墓单位能力建设。加强对公墓单位的监管与指导,督促公墓单位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公墓单位的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续表12

续表13
省份 政策落实文件 主要目标 奖补措施 组织保障
青海省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6〕92号) 加快建设具有青海特色的现代殡葬管理和服务体系,到“十三五”末,在巩固和提高全省年均火化率的基础上,全省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40%,火葬区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含公益性公墓) 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达到70%。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政策,使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积极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撒散、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可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推动环保殡葬用品的推广应用。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稳步推进节地生态安葬。
2.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强化党员干部从严律己、依法从政意识,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要带头做到。
3.强化宣传引导。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
4.健全奖补激励机制。积极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撒散、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
5.注重能力建设和完善设施。加大对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基本建设用地,保障投入,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指导,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续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