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干预、债权治理与投资效率
一 引言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虽然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但是上市公司仍然无法摆脱市场机制外的其他制度因素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比如政府干预。Chen et al.(2011)认为政府行为成为影响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20世纪的分税制改革以及政府激励模式改变后,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和经济绩效压力就不断加重,这使得政府不得不以参与企业经济活动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社会目标以及政治目标(李丰团,2013),通过干预企业的投资行为,使得企业偏离本身的经济利益目标,最终造成投资的无效性。然而,政府“两手论”假说认为,政府在干预企业投资行为时会表现出“两只手”的效果,即“帮助之手”和“掠夺之手”,也就是说,政府干预带来的并不全是弊端。因此,无论政府是为了政治目的还是为了个人私利而不断扩大企业的投资,这种行为都会产生两种结果:在加剧部分企业过度投资的同时,会对拥有投资机会却缺乏资金的企业提供帮助,缓解其资金紧缺的问题,扩大企业投资,改善投资效率(张功富、叶忠明、许晓丽,2015;赵静、郝颖,2014)。
“债务治理假说”是Jensen最早在1986年提出来的,作为公司内部治理体系的核心,其有效性国内外并未达成一致。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债权治理是有效的,比如Cutillas Gomariz和Sanchez Ballesta(2014)发现,偿债义务减少监督管理下的可支配资金,能够减少过度投资并缓解投资不足;而国内学者对债权治理是否有效则存在争议,张亦春等人(2015)的研究发现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