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与问责
一 指标设置及评估标准
(一)指标体系
在“监督与问责”一级指标之下,设置了三项二级指标,分别为“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和“问责”(具体内容见表8-1)。
“外部监督”涵盖来自人大、政协、群众及媒体的监督,设有三项三级指标:是否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决定;对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是否认真及时答复;是否及时办理政协建议案、提案;是否公开办理情况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评估;群众举报投诉和媒体监督渠道是否畅通。
“内部监督”指标下设有三项三级指标:是否定期听取、审查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执法情况报告,是否公布重点领域执法工作报告;是否通过建设电子监察系统等方式改善监督手段;是否公开主要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
“问责”指标下设有四项三级指标:是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是否严格问责;政府及组成部门负责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情况。
十一项三级指标主要是通过检索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相关网站,收集正式公报、报告、公示信息,并辅以新闻报道检索、百度搜索、司法裁判文书数据分析、体验测试等方法,对政府监督与问责的情况进行考察。
表8-1 监督与问责指标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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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观测点) |
监督与问责(100分) | (一)外部监督(30分) | 1.是否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决定;对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是否认真及时答复;是否及时办理政协建议案、提案;是否公开办理情况报告(10分)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评估(10分) 3.群众举报投诉和媒体监督渠道是否畅通(10分) |
(二)内部监督(30分) | 4.是否定期听取、审查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执法情况报告,是否公布重点领域执法工作报告(10分) 5.是否通过建设电子监察系统等方式改善监督手段(10分) 6.是否公开主要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10分) | |
(三)问责(40分) | 7.是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3分) 8.是否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3分) 9.是否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4分) 10.是否严格问责(10分) 11.政府及组成部门负责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情况(20分) |
表8-1 监督与问责指标体系
(二)设置依据和测评标准
该项一级指标下各三级指标的设置、赋分、具体观测点的设置和观测方法,与2016年的测评相比没有变化。
测评的主要依据来源于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部门网站、司法裁判文